{"billNo":"098100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煌瑯"],"連署人":["蘇震清","管碧玲","邱議瑩","余天","陳瑩","翁金珠","李俊毅","薛凌","葉宜津","涂醒哲","黃淑英","陳節如","陳亭妃","郭玟成","王幸男","蔡同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4-05","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09-10-16","2009-10-20"]},{"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2:09+08:00","屆期":7,"first_time":"2009-10-16","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4-5","會期":7,"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9223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9223","案由":"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7人，針對目前眾多欲參選公職人員之人士，其本身實所欠之稅額已達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規定之限制出境。本席認為納稅乃係一個正當國民所應盡之義務，若欲做為一位公職擬參選人卻無盡此義務之覺悟，及遵法、守法之意識，實應無資格為一公職候選人。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法律修正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實有眾多欲參選公職人員之人士，遭國稅局調查確有欠稅事實，甚之，將名下財產隱匿或移轉至他人名下。造成我稅收赤字、負擔沉重，平民百姓無故為其承受分擔。但我國現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卻無對嚴重違反欠稅參選予以規定。本席認為此對他方清白正當參選之參選人實有不利且不公平之影響，導致日後更大爭議。\n二、納稅乃係一個正當國民所應盡之義務，若欲做為一位公職擬參選人卻無盡此義務之覺悟，及遵法、守法之意識，實應無資格為一公職候選人。此外，就社會通念所悉，選舉是一項亟需花費的活動，若一位公職擬參選人無法繳稅，又何以能夠負擔這如此龐大的競選費用支出。選舉對於欠稅之人可謂是「奢侈」，而非日後為民喉舌之前哨站。故本席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法律修正案」，意欲將欠稅之「國家稅蟲」明文禁止登記其為任何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以維他方參選人之權益及國家社會之公允。","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32","說明":"一、目前實有眾多欲參選公職人員之人士，遭國稅局調查確有欠稅事實，甚之，將名下財產隱匿或移轉至他人名下。造成我稅收赤字、負擔沉重，平民百姓無故為其承受分擔。但我國現今公職人員選罷法卻無對嚴重違反欠稅參選予以規定。本席認為此對他方清白正當參選之參選人實有不利且不公平之影響，導致日後更大爭議。\n\n二、納稅乃係一個正當國民所應盡之義務，若欲做為一位公職擬參選人卻無盡此義務之覺悟，及遵法、守法之意識，實應無資格為一公職候選人。此外，就社會通念所悉，選舉是一項亟需花費的活動，若一位公職擬參選人無法繳稅，又何以能夠負擔這如此龐大的競選費用支出。選舉對於欠稅之人可謂是「奢侈」，而非日後為民喉舌之前哨站。故本席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法律修正案」，意欲將欠稅之「國家稅蟲」明文禁止登記其為任何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以維他方參選人之權益及國家社會之公允。","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十、犯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罪確定，尚未繳納完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8100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