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0981015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議案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潘孟安"],"連署人":["邱議瑩","劉建國","郭玟成","王幸男","李俊毅","黃偉哲","余天","高志鵬","田秋堇","蔡同榮","蔡煌瑯","黃淑英","薛凌","林淑芬","陳瑩","陳節如","葉宜津","蘇震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4-06","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09-10-23","2009-10-27"]},{"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3:21+08:00","屆期":7,"first_time":"2009-10-23","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4-6","會期":7,"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9272號","laws":["04506"],"提案編號":"445委9272","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潘孟安等20人，鑒於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未結案的件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甚至平均每位大法官一年所作出的解釋案竟然不到2件，為了避免因釋憲案延宕造成人民有「司法怠惰」不良觀感，爰提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修正草案」，新增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必須於一年內完成結案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法官其主要職權在於審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政黨違憲解散案，因此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明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釋憲。從1987年台灣解嚴以來，司法院大法官透過釋憲對於台灣人權保障有極大貢獻，在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嚴然成為人權及憲法唯一的守護者。大法官釋憲，更是人民在面對司法種種訴願仍未能解決時，挑戰國家機器的最終之道。\n二、根據中研院調查顯示，竟然有高達百分之五十一的民眾不相信司法。其主要原因為辦案效率不彰，諸如陸正案及蘇建和釋憲案延宕超過一、二十年，因此司法案件如果一直懸而未決，普遍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分析近五年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統計來看，每年等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有五、六百件，然真正做出解釋案最多不超過20件，占全部收受案件比例不到百分之四，以目前15位大法官來計算，平均每位大法官一年所作出的解釋案不超過2件；然而每年懸而未決沒有結案的件數竟然有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比例，且未結案的件數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此顯見釋憲案延宕已漸漸成為司法院大法官的病態。\n三、然司法院大法官此一懸而未決、延宕釋憲卻是人民最大的傷害，因為時間的煎熬痛苦總是最折磨當事人及其家屬，為解決此一長久以來問題，爰提案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之內容，新增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必須於一年內完成結案之規定，俾使讓司法院大法官運作能更有效率，使憲法保障人民權益更得以彰顯。\n資料來源：司法院","對照表":[{"law_id":"04506","law_name":"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n\n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law_content_id":"04506:04506:1993-01-16-全文修正:12","說明":"一、新增第三項規定。\n\n二、規範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必須於一年內完成結案之規定，讓司法院大法官運作能更有效率。","修正":"第十條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n\n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n\n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於聲請人提出一年內完成結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81015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