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09810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蔡同榮","王幸男","葉宜津"],"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4-06","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09-10-23","2009-10-27"]},{"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2:06+08:00","屆期":7,"first_time":"2009-10-23","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4-6","會期":7,"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9287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9287","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為避免藉不當手段當選之公職人員，於解除職務後，仍享選舉費用補貼及薪資等不當利益，並不合理，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39","說明":"一、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補充當選無效者後續義務之規範與執行程序，避免藉不當手段當選之公職人員，於解除職務後，仍享選舉費用補貼及薪資等不當利益。\n\n二、第二項明訂原當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繳回期限為九十日，及各級選舉委員會負有追繳義務。\n\n三、第三項明訂原當選人薪資或其他關費用繳回期限為九十日，及各級所屬機關負有追繳義務。","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n\n前項當選人自判決確定後，所領取之競選費用補貼，應於九十日內繳回。逾期未繳回者，各級選舉委員會應追繳之。\n第一項當選人自判決確定後，於職務內所領取之薪資或其他相關費用，應於九十日內繳回。逾期未繳回者，其各級所屬機關應追繳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810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