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099031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4人","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志鵬","田秋堇","邱議瑩","蘇震清"],"連署人":["葉宜津","蔡同榮","涂醒哲","黃仁杼","黃偉哲","彭紹瑾","黃淑英","管碧玲","郭玟成","薛凌","陳節如","蔡煌瑯","李俊毅","劉建國","郭榮宗","賴坤成","柯建銘","陳亭妃","余天","簡肇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5-06","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0-03-26","2010-03-30"]},{"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3:3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0-03-26","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5-6","會期":7,"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9556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9556","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田秋堇、邱議瑩、蘇震清等24人，鑑於當前我國與中國方面往來頻繁，其中不乏遭外國以違犯國際刑事重大犯罪起訴或發令逮捕的刑事被告亦有可能申請入境來台，例如前中國領導人江澤民，及前任或現任中共官員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等因迫害法輪功遭到西班牙國家法院及阿根廷聯邦法院刑事起訴，並遭阿國發令逮捕。依國際人權實踐，此類觸犯重大國際刑事罪行之疑犯皆被視為不受歡迎人物，不應准許其入境，已入境者經發現應驅除出境，依我國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之「得禁止」等規定尚嫌不足。無論該犯罪發生在平時或是戰時，我國應明文禁止國際重大刑事之疑犯，例如違犯反人類罪、戰爭罪、酷刑罪、殘害人群罪（種族滅絕罪）、迫害宗教信仰而遭外國起訴或通緝之外國人入國或將其驅除出境。基於捍衛民主自由、維護國際人權等普世價值，爰提案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我國與中國方面往來頻繁，其中不乏遭外國以違犯國際刑事重大犯罪而起訴或發令逮捕的刑事被告亦有可能申請入境來台，例如前中國領導人江澤民，及前任或現任中共官員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等因迫害法輪功遭到西班牙國家法院及阿根廷聯邦法院刑事起訴，並遭阿國發令逮捕。依國際人權實踐，此類觸犯重大國際刑事罪行之疑犯皆被視為不受歡迎人物，不應准許其入境，已入境者經發現應驅除出境。\n二、依我國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之「得禁止」等規定尚嫌不足。我國應明文禁止國際重大刑事之疑犯，例如違犯反人類罪、戰爭罪、酷刑罪、殘害人群罪（種族滅絕罪）、迫害宗教信仰而遭起訴或被發令逮捕或通緝之外國人入國，已入國者應將其驅除出國。\n三、美國亦有類似之立法例：2004年12月17日，美國總統布什在華盛頓簽署了“禁止暴行者入境美國法案”（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授權司法部追蹤那些犯有戰爭罪、酷刑、群體滅絕罪、迫害宗教信仰，以及侵犯人權的外國人，限制其入境或將其驅除出境。根據美聯社報導，這個法案，應予驅逐出境及不准入境的範圍已經擴大，包括曾經酷刑折磨他人者、犯下殘害人群罪（又稱「群體滅絕罪」或「種族滅絕罪」），以及迫害宗教信仰者。該法案擴大了司法部的權力，以追蹤曾在母國犯下戰爭罪行及侵犯人權罪行的外國人，不准此種人入境，或將其從美國驅逐。法案還擴大了禁止入境和驅逐出境的理由：包括(1)在國外參與實施酷刑和殺人的外國人；(2)撤銷對“群體滅絕”和“特別嚴重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依據的限制。\n四、基於捍衛民主自由、維護國際人權等普世價值，爰提案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修正案。","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n\n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n\n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n\n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n\n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n\n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n\n六、攜帶違禁物。\n\n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n\n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n\n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n\n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n\n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n\n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n\n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n\n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n\n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n\n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n\n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22","說明":"增訂第二項，違犯反人類罪、戰爭罪、酷刑罪、殘害人群罪、迫害宗教信仰而遭起訴或通緝之外國人，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入國或將其驅除出國。","修正":"第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n\n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n\n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n\n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n\n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n\n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n\n六、攜帶違禁物。\n\n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n\n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n\n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n\n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n\n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n\n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n\n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n\n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n\n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n\n違犯反人類罪、戰爭罪、酷刑罪、殘害人群罪、仇恨罪、迫害宗教信仰而遭起訴或通緝之外國人，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入國或將其驅除出國。\n外國政府以第一項各款及第二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n\n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031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