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099041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5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高志鵬","蘇震清","余天","劉建國","田秋堇","陳亭妃","管碧玲"],"連署人":["彭紹瑾","簡肇棟","蔡同榮","陳節如","王幸男","葉宜津","涂醒哲","黃淑英","蔡煌瑯","翁金珠","郭榮宗","柯建銘","薛凌","陳明文","黃仁杼","潘孟安","李俊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5-10","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0-04-23","2010-04-27"]},{"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3:1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0-04-23","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5-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9653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9653","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高志鵬、蘇震清、余天、劉建國、田秋堇、陳亭妃、管碧玲等25人，為保障公民參政權，擴大民主參與，讓更多勞工得以行使投票權，特草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選舉投票日應訂在投票當月之雙數週（大禮拜）週六舉行，並將投票時間延長為十二小時，以提高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投票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內政部對外宣示將推動「不在籍投票」中之移轉投票，並將於2012年總統選舉施行；內政部長江宜樺於99年3月10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施政報告時亦指出，「選舉權是我國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人權，不應該因為特殊的職業身份、工作環境或體能狀況而喪失」。\n二、自從內政部宣示將推動「不在籍投票」以來，社會各界對於不在籍投票所可能引發的選舉公平性，及因此可能增加的行政成本與社會成本等問題，紛紛表示憂慮與質疑。包括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賴浩敏、秘書長鄧天佑等人，皆曾表示如果2012年總統選舉和立委選舉合併舉行，考量選務複雜度高，不宜實施不在籍投票。顯示選務機關對於率爾實施不在籍投票，亦持反對的立場。\n三、然而，本席等相信：擴大民主參與，保障公民參政權，應為行政機關一貫的立場與目標，如「不在籍投票」短期內不可行，應先從社會疑慮較低，簡單可行的制度改革著手，且應明訂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讓選務機關有所遵循。以現行中選會訂定選舉投票日期及投票時間之實務，由於大部分皆訂於12月的第一個週末舉行，且投票時間多半只有8小時（上午8時至下午4時），對於單數週週末仍須上班、具有勞工身份的公民而言，等於變相剝奪其投票權，不但使勞工喪失表達民意之機會，亦使投票結果所顯示之民意有所偏差。\n四、又世界上多數國家，如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瑞典、英國、西班牙、義大利、紐西蘭、加拿大、美國德州及佛羅里達州等，其投票時間均超過8小時，部分國家如日本投票時間為13小時（上午7時至下午8時），義大利甚至超過16小時，顯示延長投票時間，方便讓更多公民參與投票權之行使，實為世界之潮流。\n五、本席等特草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選舉投票日應訂在投票當月之雙數週（大禮拜）週六舉行，並將投票時間延長為十二小時，以提高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投票率，讓更多公民可以行使投票權。","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71","說明":"一、為保障公民參政權，擴大民主參與，增列第一項條文。\n\n二、過去之投票日期及投票時間，皆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行政裁量方式訂定，且每次投票時間不一定相同（如2009年縣市長三合一選舉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延長一個小時），此對於中選會執行選務之公正性亦有所傷害，為增進中選會辦理選務之權威性及公正性，特將投票日及投票時間明訂於法律條文中。","修正":"第六十二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應訂於投票當月之雙數週週六舉行；投票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n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041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