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099041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葉宜津","李俊毅","陳亭妃","簡肇棟","陳節如","管碧玲","余天","翁金珠","彭紹瑾","黃仁杼","田秋堇","劉建國","蔡煌瑯","陳明文","涂醒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5-11","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0-04-30","2010-05-0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3:0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0-04-30","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5-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9676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9676","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為早日落實與執行台灣與中國所簽署之「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中雙方互免稅費之規範，特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兩岸海運、航空公司參與兩岸船舶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提昇我國海運及航空業者在中國之國際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海基會與中國海協會已分別在第二次及第三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就雙方航路、運輸管理、互免稅費、聯繫機制等相關問題，充分溝通，並簽署合作協議。\n二、相關協議簽署至今，有關雙方海運及航空公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基於互惠原則，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解決在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雙重課稅問題，雖然行政院已提案增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二草案，但由於該草案牽涉範圍甚廣，包括兩岸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皆含括在內，囿於租稅管轄權的限制，不利稽徵機關查核，恐造成僥倖份子逃漏稅，故該草案於送立法院審查後爭議不斷，朝野黨團迄今尚未針對此案進行實質協商。\n三、據查我國航空公司及海運公司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提供運輸服務，其運輸收入稅務機關皆有資料可進行查核，並無逃漏稅之虞。以我國航空業者之處境為例，由於中國已與86個國家及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簽訂空運運輸收入互免企業所得稅賦，亞洲國家中僅菲律賓尚未簽署，在台灣未完成立法程序下，我航空公司將被迫繳稅，亦無法匯回在中國之營收款，增加資金積壓成本，日積月累將影響我國航空公司資金調度營運，削弱我國航空公司在中國之國際競爭力。\n四、因此，為早日落實與執行兩岸所簽署之「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中互免稅費之規範，特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兩岸海運、航空公司參與兩岸船舶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提昇我國航運及航空業者在中國之國際競爭力。","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本條為新增條文。\n\n二、為避免臺灣及大陸地區之海運、航空公司雙重課稅的問題，特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兩岸海空運相關規範後，增列第二十九條之一。","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041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