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099101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議案名稱":"「藥害救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薛凌","陳亭妃","蘇震清"],"連署人":["蔡煌瑯","余政道","羅明才","江義雄","康世儒","蔡正元","陳節如","郭榮宗","蔡同榮","劉建國","黃仁杼","翁金珠","王幸男","張嘉郡","田秋堇","簡肇棟","陳明文","邱議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6-06","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0-10-29","2010-11-02"]},{"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3:3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0-10-29","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6-6","會期":7,"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9949號","laws":["02564"],"提案編號":"1156委9949","案由":"本院委員薛凌、陳亭妃、蘇震清等21人，鑒於多數民眾施打政府所宣傳的預防接種疫苗，產生諸多不良身體反應，卻因舉證上的困難加上民眾醫療專業知識之不足，難以獲得藥害救濟。民眾響應政府之政策，卻因政府單位在救濟法規上的重重限制，無法獲得救濟，實讓民眾難以接受政府規避責任之作為。爰擬修正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以有效保障民眾的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署統計，於2010年1月5日，因施打新流感疫苗而發生的不良反應，累計共有六百七十三件疑似不良事件，其中有一百六十八件為住院或死亡的嚴重事件。在政府宣導接種新流感疫苗的兩個半月以來，僅有一件疫苗受害者申訴成功獲賠五萬元，目前通過疫苗受害救濟的審查件數還不到一成。\n二、為避免民眾因響應政府之政策，導致自身受到傷害，卻因政府種種卸責之辭而無法獲得賠償，實令人難以接受。鑑此，本席認為應主動立法擴大政府之責任，以昭政府施政之誠信。","對照表":[{"law_id":"02564","law_name":"藥害救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害救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law_content_id":"02564:02564:2000-05-19-制定:5","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民眾響應政府之政策，卻因政府單位在救濟法規上的重重限制，無法獲得救濟。\n\n三、政府推動之疫苗施打，應擴大政府之責任，以昭公信。","修正":"第四條　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n\n申請人因使用政府採購之疫苗所生藥害，除可合理認定係非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應依不良反應之程度給予救濟給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101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