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099120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9人","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煌瑯"],"連署人":["蘇震清","邱議瑩","陳明文","黃仁杼","陳瑩","黃偉哲","彭紹瑾","賴坤成","簡肇棟","翁金珠","王幸男","薛凌","葉宜津","郭玟成","潘孟安","涂醒哲","李俊毅","陳節如"],"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6-12","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0-12-17","2010-12-21"]},{"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2:4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0-12-17","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6-12","會期":7,"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10122號","laws":["01711"],"提案編號":"870委10122","案由":"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9人，有鑑於技職院校的專業研究能力，應配合企業需求，並順應科技創新與國際化的趨勢而提升，但目前無論是「大學法」，抑或是「大學評鑑辦法」，對於各大學評鑑及教師評鑑之類別均採一致性規定，並未將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區隔，無法提升技職校院學生之專業技能。爰此，特提出大學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大學評鑑及教師評鑑之類別應依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性質分別規劃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大學評鑑辦法第四條規定「大學評鑑之類別如下：一、校務評鑑：對各大學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整體性之評鑑。二、院系所及學程評鑑：對各大學院、系、所及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評鑑。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於研究及教學等成效進行之評鑑。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大學進行校評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五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對於各大學評鑑之類別均採一致性的規定，並未將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區隔，由於這些類別主要是針對一般大學設計，無法提升技職校院學生之專業技能。\n二、「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中也規定「專科學校申請改制，其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占全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人數至少21%以上，改制滿一年應達22%，依此類推，改制滿4年後應達25%」，顯示技職校院的師資結構仍以學歷掛帥。\n三、由於教育部的升等規定，使得整個技職體系的老師都在熱衷研究工作，即使最優秀的學生進入台灣科技大學之後，也都跟著老師做研究，讓科技大學也普遍的大學化，不再有專精的技術或專業的證照能力，應用性實務成果也就不被重視，造成長期以來技職教師重理論、輕實務的現象。\n四、爰此，特提出大學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定大學評鑑及教師評鑑之類別應依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性質分別規劃之。","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05-12-13-全文修正:3","說明":"一、界定大學法之範圍。\n\n二、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定大學，含獨立學院。」故，獨立學院已在大學法規範之內。","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n\n前項大學包括一般大學及科技大學。"},{"現行":"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n\n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05-12-13-全文修正:7","說明":"目前「大學法」及「大學評鑑辦法」對於各大學評鑑之類別均採依一致性的規定，並未將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區隔。而「大學評鑑辦法」規定的評鑑類別，主要是針對一般大學設計，無法提升技職校院學生的專業技能，故建議增訂第三項大學評鑑之類別應依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之性質分別規劃。","修正":"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n\n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前項大學評鑑應依一般大學、科技大學之性質分別規劃之。"},{"現行":"第二十一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n\n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05-12-13-全文修正:25","說明":"「大學法」中對於教師評鑑均採一致性的規定，以教師的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並未與科技大學區隔。但科技大學教師應重視教師在技術研究、專利、產學合作成果與職業證照的取得而非偏重於學術論文之審查。故建議增訂教師評鑑之類別應依一般大學、科技大學分別進行之。","修正":"第二十一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其評鑑之類別應依一般大學、科技大學分別進行，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n\n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120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