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0991213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福海等20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6/15/LCEWA01_070615_002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6/15/LCEWA01_070615_002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福海","曹爾忠"],"連署人":["廖國棟","邱議瑩","陳明文","簡東明","高金素梅","鄭汝芬","楊仁福","徐耀昌","郭榮宗","廖婉汝","李明星","陳瑩","賴士葆","帥化民","林德福","羅淑蕾","費鴻泰","侯彩鳳"],"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0-12-24","2010-12-28"]},{"會期":"07-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0-12-31","2011-01-04"]},{"會期":"07-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0-12-31","2011-01-04"]},{"會期":"07-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1-07","2011-01-10","2011-01-11","2011-01-12"]},{"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4-01"]},{"會期":"07-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4-08","2011-04-12"]},{"會期":"07-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4-15","2011-04-19"]},{"會期":"07-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4-22","2011-04-26"]},{"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4-29","2011-05-03"]},{"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5-06","2011-05-10"]},{"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5-13","2011-05-17"]},{"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5-27","2011-05-31"]},{"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6-03","2011-06-07"]}],"mtime":"2024-01-19T04:45:5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0-12-24","last_time":"2011-06-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6-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0159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0159","案由":"本院委員陳福海、曹爾忠等20人，有鑑於金門地區私有土地自民國38年起遭國軍強行占用者眾，但戰地政務於民國81年解除至今，軍佔民地的問題卻仍未妥善處理。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明訂金門地區之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返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金門地區於戰地政務期間，屢屢發生政府未經法定程序即恣意占用民地為國家所用之情事。後雖解除戰地政務，但因早年金門地區土地登記制度尚未成形又逢連年戰火，地籍證明文件付之闕如，導致鄉親即使興訟卻仍索地無門，民怨沸騰。\n二、爰此，特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明訂金門地區之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返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相關實施辦法與賠償標準，授權行政院於一年內訂之。","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n\n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屆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n\n縣（市）政府為前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n\n澎湖地區之土地，凡未經政府法定程序徵收、價購或徵購者，應比照辦理。","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9-01-12-修正:9","說明":"一、新增本條第五項、第六項。\n\n二、戰地政務期間，金門地區軍佔民地情況屢見不鮮，但解除戰地政務後，土地問題卻仍然懸而未解，民怨沸騰。\n\n三、爰此，明訂金門地區之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返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相關實施辦法與賠償標準，授權行政院於一年內訂之。","修正":"第九條　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n\n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屆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n\n縣（市）政府為前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n\n澎湖地區之土地，凡未經政府法定程序徵收、價購或徵購者，應比照辦理。\n\n金門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政府機關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返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n前項返還土地之實施辦法暨賠償計算標準由行政院於一年內訂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1213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