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099122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潘孟安","黃偉哲","陳瑩","田秋堇","翁金珠","黃仁杼","李俊毅","王幸男","薛凌","劉建國","簡肇棟","邱議瑩","蘇震清","康世儒","陳明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6-14","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0-12-31","2011-01-0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2:5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0-12-31","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6-14","會期":7,"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0206號","laws":["02411"],"提案編號":"1562委10206","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鑒於公共電視屬於全國國民資產，公共電視基金會審查過程應秉持公開、透明、公共參與原則，董、監事遴選過程應舉辦公聽會，開放讓社會參與，爰修訂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公共電視屬於全國國民資產，惟公共問責卻僅局限立法院審議公共電視基金。為落實公共電視為公共媒體本質，應自董、監事遴選階段制度設計，秉持透明、公開、公共參與為原則。充分揭露被遴選人相關背景資產供社會大眾檢視，應於審議委員會召開前，舉辦董、監事遴選公聽會，並由公共電視全程轉播，開放公民提問，接受全民監督。（增訂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law_content_id":"02411:02411:2009-06-12-修正:15","說明":"一、公共電視屬於全國國民資產，惟公共問責卻僅局限立法院審議公視基金之預算。為落實公共電視為公共媒體本質，應自董、監事遴選階段制度設計，秉持透明、公開、公共參與為原則。充分揭露被遴選人相關背景資產供社會大眾檢視，並透過舉辦董、監事遴選公聽會，全程轉播，並開放公民提問方式，接受全民監督，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n\n二、第二項未修訂。\n\n三、第三項未修訂。","修正":"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三、董、監事審議過程應秉持公開、透明、公共參與原則，召開審議委員會前應舉辦公聽會並由公共電視全程轉播，開放公民提問，以促進社會參與。\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122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