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103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7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1/LCEWA01_070701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1/LCEWA01_070701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志雄","郭榮宗","蔡錦隆","紀國棟"],"連署人":["吳清池","江義雄","黃昭順","蔣孝嚴","孔文吉","盧嘉辰","徐少萍","簡東明","盧秀燕","劉盛良","陳秀卿","林德福","羅明才","翁重鈞","張嘉郡","蔡正元","郭素春","趙麗雲","朱鳳芝","羅淑蕾","侯彩鳳","王進士","林明溱"],"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2"]},{"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2-22"]}],"mtime":"2024-01-19T05:00:2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2","last_time":"2011-02-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會期":7,"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0238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0238","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郭榮宗、蔡錦隆、紀國棟等27人，鑑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明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的相關人員，若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不當對待等情形時，應於24小時內立即向直轄市、各縣（市）政府通報；而一般民眾若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也可撥打免付費24小時113專線進行通報。然根據資料顯示來自教育人員通報的保護案件，及其他如社福單位、警政、司法人員等的通報率較低，顯示現行通報系統制度並未發揮應有功效。為建構更為嚴密通報機制，爰參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村（里）幹事熟悉地方事務且於社區中活動，較易發覺上述不當對待事項，將其列入責任通報人範圍，俾使保護網絡更嚴密，爰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民國82年，兒童福利法進行第一次修訂時，即已明定執行兒童福利業務的相關人員，負有通報兒童受虐事件的責任。依據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所謂責任通報，係指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的相關人員，若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不當對待等情形時，應立即向直轄市、各縣（市）政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至於其他一般民眾如果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同樣也可透過政府所提供24小時免付費「113」通報專線進行通報。\n二、根據內政部統計，99年上半年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通報人數計有1萬3,130人，較98年同期大幅增加40.7%。通報案件經查獲實際受虐人數9,039人，較98年同期增加39.77%；光是上半年就顯示出平均每個月約有1506件受虐個案，平均每1個小時就有2個孩子受虐，其中施虐者以與兒童及少年最為親近之父母（含養父母）有6,512人占75.02%最多；與98年同期比較，則以同居人、親戚之增加比率較高，分別為49.30%、42.11%，可見國內的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有增無減。爰此，特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與民眾生活最接近之民政系統中的「里幹事」、「村（里）長」納入責任通報者，並增列民政單位為應予配合單位，擴大兒童及少年保護責任通報範圍，以確保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n\n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n\n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n\n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n\n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03-05-02-制定:38","說明":"兒童及少年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時，因村（里）幹事熟悉地方事務且於社區中活動，較易發覺，爰參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其列入責任通報人範圍，俾使保護網絡更嚴密；又相關人員通報責任之發生，係以其執行業務為要件，亦宜明定，爰酌修第一項條文。","修正":"第三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里幹事、村（里）長、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n\n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n\n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n\n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n\n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現行":"第四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03-05-02-制定:51","說明":"配合第三十四條通報責任者擴大將「里幹事、村（里）長」納入，故將「民政」單位一併增列為應予配合單位。","修正":"第四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主管機關並得請求民政、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103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