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1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守訓等23人","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1/LCEWA01_07070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1/LCEWA01_07070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周守訓","羅明才","紀國棟","潘維剛"],"連署人":["簡東明","孔文吉","蔣孝嚴","侯彩鳳","林鴻池","徐少萍","黃昭順","翁重鈞","張嘉郡","林明溱","黃義交","劉盛良","郭素春","江義雄","江玲君","洪秀柱","吳清池","蔡正元","盧秀燕"],"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2"]},{"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1-02-22"]}],"mtime":"2024-01-19T05:00:2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2","last_time":"2011-02-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會期":7,"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10239號","laws":["03101"],"提案編號":"956委10239","案由":"本院委員周守訓、羅明才、紀國棟、潘維剛等23人，為配合　總統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令公布施行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案，今特爰提「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法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明定：「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原條文所稱「前二條」應係指該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而言。\n二、又本院前經院會三讀通過，並咨請　總統公布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案，業奉　總統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九○○三三一四七一號令公布施行。為配合前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之公布施行，爰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原規範「前二條」之用詞，明定為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以茲明確。","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n\n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說明":"配合總統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令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爰將本條第一項原規範前二條之用詞，明定為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以茲明確。","修正":"第三十九條　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n\n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1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