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10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議案名稱":"「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1/LCEWA01_07070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1/LCEWA01_07070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義交等19人擬具 「行政罰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101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413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義交等19人「行政罰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19070200600"}],"提案人":["羅明才","紀國棟"],"連署人":["黃昭順","楊仁福","簡東明","黃偉哲","江玲君","朱鳳芝","羅淑蕾","張嘉郡","徐少萍","蔣孝嚴","蔡正元","孔文吉","劉盛良","江義雄","蔡錦隆","王廷升","吳清池"],"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2"]},{"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2-22"]},{"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01"]}],"mtime":"2024-01-19T05:00:3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2","last_time":"2011-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會期":7,"字號":"院總第989號委員提案第10241號","laws":["01854"],"提案編號":"989委10241","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紀國棟等19人，鑒於在制定行政罰法之後，刑事訴訟法有增設緩起訴處分制度，而緩起訴處分實際上是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之另一型態，故緩起訴處分應視同不起訴處分。惟行政罰法並未做一併修正恐為缺漏，為使整體法規範更臻完善，特提起「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是原條文中並未規範受緩起訴處分者，亦得回歸以行政法上規定之義務裁處，恐為缺漏，故應修正以為適足。\n二、另參照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會議記錄，亦認為緩起訴者乃附條件之不起訴處分，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自明，是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對被告所為之指示及課予之負擔，係一種特殊的處遇措施，並非刑罰。因此，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確定後，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對照表":[{"law_id":"01854","law_name":"行政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n\n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law_content_id":"01854:01854:2005-01-14-制定:31","說明":"原條文中並未規範受緩起訴處分者，亦得回歸以行政法上規定之義務裁處，恐為缺漏，故應修正以為適足。","修正":"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n\n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10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