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105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紀國棟等28人","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1/LCEWA01_070701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1/LCEWA01_070701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紀國棟","蔡錦隆","羅明才","李慶華"],"連署人":["吳育昇","徐少萍","盧秀燕","黃昭順","帥化民","侯彩鳳","簡東明","黃義交","吳清池","丁守中","蔣孝嚴","蔡正元","廖國棟","陳秀卿","楊仁福","林德福","盧嘉辰","林建榮","鄭麗文","翁重鈞","劉盛良","林明溱","鄭汝芬","朱鳳芝"],"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2"]},{"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2-22"]}],"mtime":"2024-01-19T05:00:4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2","last_time":"2011-02-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會期":7,"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0245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10245","案由":"本院委員紀國棟、蔡錦隆、羅明才、李慶華等28人，鑑於現行國民教育法中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但訓導處的「訓導」之詞有管束意謂，與現今教育潮流不符；加上目前多數中小學皆已將訓導處改稱學生事務處，是法律規範上業已落後於實務，爰此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賦予學校改稱學生事務處之法源依據，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現行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但現今訓導處功能已跳脫傳統「威權管理方式」的框架，進入多元化的「服務學生」氛圍，師生間單向的制式管教轉變為雙向的溝通；即教育方針與政策不再以管束學生為優先要務，而以多元化開放互動為主旨，因此「訓導」一詞具有管束威權之意，與現今教育趨勢不符，應加以更名。\n二、又現行大學和高中都已將訓導處改稱為學生事務處，高級中學法已修訂更改訓導處為學生事務處；實際上各國中、小學也早已將訓導處改為學生事務處，教育部也表達不干預立場，甚至先前亦推動修改法令，使名稱統一。因此為求法令與實際情況配合，賦予學校改稱學生事務處之法源依據並符合現實教育政策目的需要，應更名之，將學校組織氣氛的改善融入輔導理念，對於學校行政業務之溝通協調性更為活絡，提昇學校效能。","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說明":"現今訓導處功能已跳脫傳統「威權管理方式」的框架，進入多元化的「服務學生」氛圍，師生間單向的制式管教轉變為雙向的溝通；即教育方針與政策不再以管束學生為優先要務，而以多元化開放互動為主旨，因此「訓導」一詞具有管束威權之意，與現今教育趨勢不符，應加以更名。","修正":"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105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