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10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滄敏等44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1/LCEWA01_07070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1/LCEWA01_07070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滄敏"],"連署人":["邱毅","盧嘉辰","吳清池","林德福","顏清標","謝國樑","江玲君","李復興","洪秀柱","林郁方","李明星","林明溱","馬文君","楊麗環","孫大千","張嘉郡","徐少萍","曹爾忠","周守訓","鄭汝芬","蔡正元","徐中雄","廖婉汝","楊仁福","侯彩鳳","鄭麗文","蕭景田","趙麗雲","張慶忠","劉盛良","廖國棟","劉銓忠","陳杰","簡東明","呂學樟","鄭金玲","林建榮","郭素春","羅淑蕾","林鴻池","羅明才","鍾紹和","丁守中"],"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2"]},{"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2-22"]}],"mtime":"2024-01-19T05:00:4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2","last_time":"2011-02-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會期":7,"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0247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0247","案由":"本院委員林滄敏等44人，政治獻金受贈者已辦理返還或繳庫，為保障捐贈者權益，爰提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增列捐贈者免除處罰之但書規定。","說明":"一、實務上，多有捐贈者因不知法令，而違反本法規定捐贈政治獻金，但依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n二、惟如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法辦理返還或繳庫，不適用處罰規定，反而處罰可非難程度較低之捐贈者，顯不符合平等原則，建議於第二十九條增列捐贈者免除處罰規定。\n二、為保障捐贈者權益，爰提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29","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增列免除處罰之但書規定：鑑於實務上，多有捐贈者因不知法令，進而不知其捐贈行為已違反本法規範。雖依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捐贈者尚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惟現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罰規定，反而可非難程度較低之捐贈者卻仍須處罰，顯不符合平等原則，爰增列捐贈者免除處罰之規定，以資平衡。","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除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外，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1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