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1100701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1/LCEWA01_070701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1/LCEWA01_070701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草案」案。","billNo":"1000401070300400"}],"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2"]},{"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11-0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3-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01"]}],"mtime":"2024-01-18T12:19:5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2","last_time":"2011-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7-7-1","會期":7,"字號":"院總第1479號政府提案第12441號","laws":["01074","01081"],"提案編號":"1479政12441","對照表":[{"law_id":"01074","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說明":"本會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n\n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n\n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n\n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n\n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n\n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n\n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說明":"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委員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1081","law_name":"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草案","rows":[{"說明":"榮民總醫院之設立目的、隸屬關係及名稱。","增訂":"第一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說明":"榮民總醫院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n\n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n\n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n\n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n\n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n\n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n\n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說明":"榮民總醫院首長、副首長之職稱、級別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六人，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說明":"榮民總醫院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榮民總醫院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通則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1100701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