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1100701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草案」、「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草案」、「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修正草案」、「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草案」、「財政部國有財產開發署組織法草案」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1/LCEWA01_070701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1/LCEWA01_070701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草案」、「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草案」、「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修正草案」、「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草案」、「財政部國有財產開發署組織法草案」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00328070300100"}],"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2"]},{"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11-0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3-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3-28"]}],"mtime":"2024-01-18T12:19:5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2","last_time":"2011-03-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7-7-1","會期":7,"字號":"院總第1043號政府提案第12442號","laws":["01015","01674","01675","01504","01670","01671","01672"],"提案編號":"1043政12442","對照表":[{"law_id":"01015","law_name":"財政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修正":"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現行":"第一條　財政部主管全國財政。","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81-01-23-全文修正:1","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庫及支付業務。\n\n二、賦稅。\n\n三、關務。\n\n四、國有財產管理開發。\n\n五、財政資訊。\n\n六、政府採購。\n\n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n\n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n\n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現行":"第二條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81-01-23-全文修正: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關於組織法規應包括事項規定，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七條　財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n第十八條　財政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說明":"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合併修正，定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首長、副首長之權責則移列處務規程規範。","修正":"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現行":"第三條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36-03-20-全文修正: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九條　財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十人，技監二人，司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三人至五人，執行秘書一人至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十人至二十五人，稽核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視察二十人，編譯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九人，稽核十一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十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91-05-17-修正:20","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定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現行條文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修正":"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四條　財政部設左列各司、室：\n\n一、關政司。\n\n二、保險司。\n\n三、總務司。\n\n四、秘書室。","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本部內部單位之設置另於處務規程定之，爰刪除本條。","修正":""},{"現行":"第九條　財政部設國庫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十條　財政部設賦稅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十一條　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十二條　財政部設各地區國稅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十三條　財政部設各地區支付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十四條　財政部設財稅資料中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十五條　財政部設關稅總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說明":"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業務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其中本部國庫署及原本部臺北區支付處整併，未來不再設各地區支付處。","修正":"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n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n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n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n\n五、國有財產開發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開發業務。\n\n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現行":"第五條　關政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關稅政策及關稅制度之規劃事項。\n\n二、關於關稅稅則之擬訂、解答事項。\n\n三、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n\n四、關於關稅稽徵業務之考核事項。\n\n五、關於關稅免稅、減稅、緩徵、退稅、保稅之審核事項。\n\n六、關於緝私法規之擬訂、緝私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處理事項。\n\n七、關於稅則分類估價爭議之評議及緝私處分申訴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n\n八、關於關務之涉外事項。\n\n九、關於關務機構受託代徵稅費或代辦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n\n十、關於關務機構設置或裁併之核議事項。\n\n十一、關於關務人員之考核事項。\n\n十二、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81-01-23-全文修正: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本部設次級機關關務署，已無再設關政司之必要，況且本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應另於處務規程定之，爰刪除本條。","修正":""},{"現行":"第六條　保險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保險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n\n二、關於國內及國際保險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n\n三、關於保險市場之管理事項。\n\n四、關於保險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n\n五、關於保險業務之研究、改進及審核事項。\n\n六、關於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n\n七、關於保險之涉外事項。\n\n八、關於保險人員之考核事項。\n\n九、關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之管理事項。\n\n十、關於違反保險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n\n十一、關於其他保險管理事項。","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91-05-17-修正: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本部保險司業務及人員已配合移撥至該會，本條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修正":"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現行":"第七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n\n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n\n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n\n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n\n六、關於事務管理事項。\n\n七、不屬於其他各司、處、室事項。","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本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另於處務規程定之，爰刪除本條。","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為能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除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增列本條重申將另以編制表訂定本部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修正":"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n\n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n\n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劃、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n\n五、關於公報編輯及發行事項。\n\n六、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n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n\n八、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n\n九、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n\n十、部長、次長交辦事項。","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六條　財政部設財稅人員訓練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81-01-23-全文修正:1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財政部設金融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91-05-17-修正:1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本部金融局業務及人員已配合移撥至該會，本條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十條　財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91-05-17-修正:2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91-05-17-修正:2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財政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91-05-17-修正:2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91-05-17-修正:2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得聘用對財政或其他科學有專門研究之人員三人至五人為顧問。","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81-01-23-全文修正:2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81-01-23-全文修正:2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設法規委員會，由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及部長指定之專門人員組成，掌理法規之修訂、審議、編纂、解答及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81-01-23-全文修正:2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財政部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由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及部長指定之專門人員組成，掌理訴願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91-05-17-修正:2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處務規程，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81-01-23-全文修正:2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015:01015:1981-01-23-全文修正:27","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本法施行日期，修正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修正":"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1674","law_name":"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庫及支付業務，特設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庫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籌編及國庫財務調度。\n\n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之管制及庫款撥付作業。\n\n三、公共債務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債務舉借及還本付息。\n\n四、政府重大經建、社會福利等財務規劃之核議與公益彩券發行、運用之管理及監督。\n\n五、公股股權及非稅課收入之管理。\n\n六、地方財政之輔導及監督。\n\n七、菸酒管理制度之規劃、管理及查緝。\n\n八、國庫資訊業務規劃、設計、分析、維護與電腦設備安全防護、管制及維修管理。\n\n九、其他有關國庫與支付業務之規劃及管理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1675","law_name":"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財政部賦稅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並定明該署得指揮、監督不相隸屬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增訂":"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並指揮、監督各地區國稅局。"},{"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n\n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n\n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n\n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n\n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n\n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n\n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n\n八、涉外稅捐。\n\n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n\n十、其他有關賦稅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1504","law_name":"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通則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為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業明定其組織應以法律定之，本條已無存在之必要，爰配合本部組織法之修正，刪除本條。","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部各地區國稅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修正":"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現行":"第二條　國稅局分為五等，由財政部依左列標準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一、稅收。\n\n二、人口。\n\n三、轄區面積大小。\n\n四、工商業分布概況。\n\n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地區之名稱。","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2","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本部現設五個地區國稅局均為一等國稅局，無區分等別之必要，爰刪除本條。","修正":""},{"現行":"第三條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左列事項：\n\n一、國稅稽徵業務之設計、執行及考核事項。\n\n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事項。\n\n三、國稅之審核事項。\n\n四、國稅之稽查事項。\n\n五、國稅之複核事項。\n\n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事項。\n\n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事項。\n\n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事項。\n\n九、國稅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事項。\n\n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3","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配合現行業務項目及因應未來業務發展需要，爰於第一款增列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於第九款增列國稅之法制與行政救濟等掌理事項，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條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n\n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n\n三、國稅之審核。\n\n四、國稅之稽查。\n\n五、國稅之複核。\n\n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n\n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n\n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n\n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n\n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現行":"第四條　國稅局設六科至十科，科下分股，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4","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各地區國稅局內部單位之設置及分工職掌，另於處務規程定之，爰刪除本條。","修正":""},{"現行":"第五條　國稅局設秘書室，掌理綜核文稿、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科、室事項。","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5","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六條　一等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督導七人至十一人，稽核十四人至十八人，分析師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督導二人，稽核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十人，審核員五十四人至七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六十二人至七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設計師五人至十三人，管理師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稅務員二百七十二人至三百零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九十一人至一百零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四十六人至六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十人至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6","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本條前段有關各地區國稅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至其首長、副首長之權責，移列於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n\n三、幕僚長之職稱、官等職等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n\n四、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現行條文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修正":"第三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修正":"第四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現行":"第七條　二等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三人，督導七人至九人，稽核十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督導一人，稽核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九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至七人，審核員四十人至五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四十五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設計師四人至八人，管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稅務員一百二十六人至一百九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十二人至六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三十三人至五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九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7","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八條　三等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三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六人至八人，分析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督導一人，稽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六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或三人，審核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六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稅務員一百十人至一百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或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8","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九條　四等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督導五人，稽核六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督導一人，稽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六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三人，審核員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三十四人至四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稅務員九十六人至一百零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三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至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八人至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條　五等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督導一人至三人，稽核三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六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審核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設計師一人至三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稅務員六十九人至七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或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10","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一條　國稅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11","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及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四。","修正":""},{"現行":"第十二條　國稅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12","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及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四。","修正":""},{"現行":"第十三條　國稅局設監察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掌理稅務風紀之監察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13","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及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四。","修正":""},{"現行":"第十四條　國稅局為便於稽徵，得視業務需要於一、二等局轄區內設置分局，或於各等局轄區內設稽徵所，由各國稅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立。\n\n分局設三課或四課，分課辦事；稽徵所設四股，分股辦事。","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各地區國稅局轄區分布全國，基於便民及應轄區業務需要，第一項前段有關各地區國稅局設分局之規定，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另因未來規劃各地區國稅局僅設分局，以及設立分局之作業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組織法規應包括之事項，爰刪除第一項後段。\n\n三、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為四級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置應以辦事細則定之，爰刪除第二項。","修正":"第五條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現行":"第十五條　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三人至四人，審核員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稅務員三十六人至六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十二人至二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五人至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至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助理員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稽徵所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審核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稅務員八人至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至十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五人至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15","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四。","修正":""},{"現行":"第十六條　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人事助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n\n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分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16","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各地區國稅局分局內部單位之設置、分工職掌、職務列等及員額，另以辦事細則及編制表定之，爰刪除本條。","修正":""},{"現行":"第十七條　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或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n\n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分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17","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十六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八條　本通則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18","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關於組織法規應包括事項規定，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九條　國稅局辦事細則，由各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19","說明":"一、本條刪除。\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十八條說明二。","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修正":"第六條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二十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504:01504:1988-04-26-全文修正:20","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本通則施行日期，修正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修正":"第七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1670","law_name":"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n\n二、關稅稅則、稅率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進口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n\n三、貨物通關、稅費徵免與代徵、邊境管理之代辦及通關相關業者之管理。\n\n四、查緝走私、邊境管制、情資分析、風險管理、緝毒犬隊建置等查緝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五、退稅、保稅區、免稅區關務業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n\n六、關務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n\n七、貨物價格調查與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八、關務統計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n\n九、其他有關關務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官稱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官稱。","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說明":"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1671","law_name":"財政部國有財產開發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財政部國有財產開發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國有財產開發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管理開發業務，特設國有財產開發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有財產之清查。\n\n二、國有財產之管理。\n\n三、國有財產之處分。\n\n四、國有財產之開發利用。\n\n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n\n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n\n七、國有財產之估價。\n\n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n\n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1672","law_name":"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說明":"本中心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n\n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及研考。\n\n二、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計畫、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及績效評核。\n\n三、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之規劃、宣導及評核。\n\n四、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與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n\n五、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n\n六、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n\n七、其他有關財政資訊事項。"},{"說明":"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1100701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