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111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司法院、行政院","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448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1/LCEWA01_070701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1/LCEWA01_070701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401070300300"}],"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2"]},{"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3-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01"]}],"mtime":"2024-01-18T12:21:0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2","last_time":"2011-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7-7-1","會期":7,"字號":"院總第647號政府提案第12448號","laws":["04502"],"提案編號":"647政12448","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law_content_id":"04502:04502:1989-12-08-全文修正:16","說明":"因應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處理行政訴訟事件，爰地方法院之審判庭增訂行政訴訟庭。","修正":"第十四條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現行":"第十五條　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n\n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01-01-04-修正:17","說明":"一、因應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處理行政訴訟事件，爰第一項法院審判庭增訂行政訴訟庭。\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n\n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現行":"第三十二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左：\n\n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n\n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n\n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law_content_id":"04502:04502:1989-12-08-全文修正:35","說明":"一、如左修正為如下，已見於99年8月19日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之版本中，合先敘明。\n\n二、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案件，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爰於本條第三款增訂但書規定。","修正":"第三十二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n\n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n\n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現行":"第七十九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n\n辦理民、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n\n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01-05-08-修正:89","說明":"一、因應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處理行政訴訟事件，爰修正第二項規定。\n\n二、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七十九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n\n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n\n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111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