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0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建榮等23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1/LCEWA01_070701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1/LCEWA01_070701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建榮"],"連署人":["鄭麗文","孔文吉","郭素春","呂學樟","陳杰","羅明才","陳根德","盧嘉辰","林鴻池","許舒博","徐耀昌","蔡正元","朱鳳芝","廖國棟","楊仁福","鄭金玲","林明溱","吳清池","趙麗雲","蕭景田","楊瓊瓔","周守訓"],"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2"]},{"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2-22"]}],"mtime":"2024-01-19T05:01:1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2","last_time":"2011-02-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會期":7,"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0257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10257","案由":"本院委員林建榮等23人，為台灣天然災害發生極為頻繁，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等無時無刻威脅民眾的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而災後往往又需耗費長時間的復原重建，災民在身心受創下，不僅生計中斷，還需咬牙重建家園，政府理應提供受災地區民眾及商家必要支出的優惠措施，尤其針對水、電、油及瓦斯等復原重建中最迫切的基本開銷應予減免優惠，以紓解災民之生活壓力，加速災後復甦，爰提出「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共事業收費減免一體納入災後復原重建項目。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世界銀行曾針對各國災害風險分析指出，台灣暴露於2項以上天然災害之土地面積與面臨災害威脅之人口比例均達99%，居世界之冠。而去年的梅姬颱風更是重創宜蘭縣蘇澳鎮及宜花間的蘇花公路，民眾生計至今仍未完全復甦，苦不堪言。\n二、宜蘭縣蘇澳鎮於梅姬颱風災後復原期間，民眾需求大量用水與油、電，以利沖刷淤泥、抽排積水等，然政府並未主動提供相關開銷之優惠措施，致生民眾怨尤。自來水公司雖在地方要求、民代爭取下，同意比照莫拉克颱風減免受災戶的水費，但部分公共事業單位則堅拒減免，有失體恤之情。\n三、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共事業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等。","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n\n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n\n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n\n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n\n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n\n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n\n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n\n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n\n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n\n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n\n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n\n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n\n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n\n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n\n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n\n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n\n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n\n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n\n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42","說明":"一、世界銀行曾針對各國災害風險分析指出，台灣暴露於2項以上天然災害之土地面積與面臨災害威脅之人口比例均達99%，居世界之冠。而去年的梅姬颱風更是重創宜蘭縣蘇澳鎮及宜花間的蘇花公路，民眾生計至今仍未完全復甦，苦不堪言。\n\n二、宜蘭縣蘇澳鎮於梅姬颱風災後復原期間，民眾需求大量用水與油、電，以利沖刷淤泥、抽排積水等，然政府並未主動提供相關開銷之優惠措施，致生民眾怨尤。自來水公司雖在地方要求民代爭取下，同意比照莫拉克颱風減免受災戶的水費，但部分公共事業單位則堅拒減免，有失體恤之情。\n\n三、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公共事業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公用氣體燃料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等。","修正":"第三十六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n\n一、災情、災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n\n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n\n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n\n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n\n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及災區秩序之維持。\n\n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n\n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n\n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n\n九、古蹟、歷史建築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n\n十、古蹟、歷史建築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n\n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n\n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n\n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n\n十四、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n\n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n\n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n\n十七、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n\n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並針對天然災害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減免其復原重建必要的費用支出；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0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