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09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7人","議案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482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1/LCEWA01_070701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1/LCEWA01_070701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98年4月8日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考試院99年3月23日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考試院100年7月7日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同榮等16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清池等19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43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秀柱等18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中雄等28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23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6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7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1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金珠等17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10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考試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0980410071001500"},{"議案名稱":"行政院、 考試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0990325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考試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71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同榮等16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5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清池等16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5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44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9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秀柱等18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10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中雄等28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3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3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6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1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1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金珠等17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1006070200900"}],"提案人":["趙麗雲","羅淑蕾","潘維剛"],"連署人":["黃昭順","盧嘉辰","江義雄","吳清池","孔文吉","朱鳳芝","劉盛良","蔡正元","林建榮","鄭汝芬","蔣孝嚴","簡東明","馬文君","帥化民","楊仁福","林明溱","張嘉郡","徐少萍","丁守中","翁重鈞","陳秀卿","羅明才","紀國棟","侯彩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2"]},{"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1-0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03"]}],"mtime":"2024-01-19T05:01:3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2","last_time":"2011-1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會期":7,"字號":"院總第1221號委員提案第10264號","laws":["04630"],"提案編號":"1221委10264","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羅淑蕾、潘維剛等27人，有鑑於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然根據實務，前述設有附屬國民小學的大學教師中未必然有願意擔任附屬國民小學校長之合格人選，以致在法令限制向外求才情況下，偶有校長難產之窘境發生。僉以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大學附屬實驗國中小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爰提案隨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為「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俾符合實際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然根據實務，前述設有附屬國民小學的大學教師中未必然有願意擔任校長之合格人選，以致在法令限制向外求才情況下，偶有校長難產之窘境發生。\n二、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大學附屬實驗國中小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爰提案隨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為「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不受限於該大學之教師，一則避免若該大學之教師均無意願擔任附屬國民小學校長時之窘境；二則符合學校向校外吸納優秀校長人才之需求。","對照表":[{"law_id":"04630","law_nam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國民小學校長任用程序如左：\n\n一、縣（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n\n二、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任用之。\n\n三、國立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由教育部任用之。\n\n四、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law_content_id":"04630:04630:1985-04-19-制定:2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n\n二、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然根據實務，前述設有附屬國民小學的大學教師中未必然有願意擔任校長之合格人選，以致在法令限制向外求才情況下，偶有校長難產之窘境發生。僉以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大學附屬實驗國中小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爰提案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為「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不受限於該大學之教師，一則避免若該大學之教師均無意願擔任附屬國民小學校長時之窘境；二則符合學校向校外吸納優秀校長人才之需求。","修正":"第二十三條　國民小學校長任用程序如左：\n\n一、縣（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n\n二、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任用之。\n\n三、國立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由教育部任用之。\n\n四、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0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