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0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1人","議案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482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1/LCEWA01_070701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1/LCEWA01_070701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98年4月8日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考試院99年3月23日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考試院100年7月7日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同榮等16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清池等19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43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秀柱等18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中雄等28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23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6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7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1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金珠等17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10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考試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0980410071001500"},{"議案名稱":"行政院、 考試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0990325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考試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71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同榮等16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5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清池等16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5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44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9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秀柱等18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10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中雄等28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3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3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6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1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7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金珠等17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1006070200900"}],"提案人":["趙麗雲","蔣乃辛","潘維剛"],"連署人":["黃志雄","紀國棟","黃昭順","吳清池","侯彩鳳","簡東明","江義雄","孔文吉","周守訓","鄭汝芬","帥化民","朱鳳芝","張嘉郡","翁重鈞","劉盛良","吳育昇","林明溱","羅淑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2"]},{"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1-0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03"]}],"mtime":"2024-01-19T05:01:4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2","last_time":"2011-1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會期":7,"字號":"院總第1221號委員提案第10265號","laws":["04630"],"提案編號":"1221委10265","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潘維剛等21人，有鑑於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然根據實務，前述設有中等學校的大學教師中未必然有願意擔任校長之合格人選，以致在法令限制向外求才情況下，偶有校長難產之窘境發生。僉以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大學附屬實驗國中小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同時，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以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有關屬師資培育大學附設之公立高中職校長，亦已修正為「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爰提案隨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俾符合實際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然根據實務，前述附屬中等學校的大學教師中未必然有願意擔任校長之合格人選，以致在法令限制向外求才情況下，偶有校長難產之窘境發生。\n二、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大學附屬實驗國中小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同時，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以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有關屬師資培育大學附設之公立高中職校長，亦已修正為「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爰提案隨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不受限於該大學之教師，一則避免若該大學之教師均無意願擔任附屬中等學校校長時之窘境；二則符合學校向校外吸納優秀校長人才之需求。","對照表":[{"law_id":"04630","law_nam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中等學校校長任用程序如左：\n\n一、縣（市）立國民中學校長，由省教育廳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n\n二、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省教育廳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任用之。\n\n三、直轄市立中等學校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核准後任用之。\n\n四、國立中等學校校長由教育部任用之。\n\n五、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law_content_id":"04630:04630:1985-04-19-制定:2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五款。\n\n二、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然根據實務，前述設有附屬中等學校的大學教師中未必然有願意擔任校長之合格人選，以致在法令限制向外求才情況下，偶有校長難產之窘境發生。僉以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有關大學附屬實驗國中小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任）之」；同時，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以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有關屬師資培育大學附設之公立高中職校長已修正為「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爰提案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不受限於該大學之教師，一則避免若該大學之教師均無意願擔任附屬中等學校校長時之窘境；二則符合學校向校外吸納優秀校長人才之需求。","修正":"第二十四條　中等學校校長任用程序如左：\n\n一、縣（市）立國民中學校長，由省教育廳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n\n二、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省教育廳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任用之。\n\n三、直轄市立中等學校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核准後任用之。\n\n四、國立中等學校校長由教育部任用之。\n\n五、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大學遴選合格人員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0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