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0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3人","議案名稱":"「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1/LCEWA01_070701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1/LCEWA01_070701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麗雲","蔣乃辛","紀國棟","陳秀卿"],"連署人":["江義雄","羅淑蕾","李復興","林鴻池","吳清池","楊仁福","羅明才","蔣孝嚴","盧嘉辰","朱鳳芝","翁重鈞","林明溱","劉盛良","黃昭順","侯彩鳳","簡東明","徐少萍","蔡正元","陳淑慧"],"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2"]},{"會期":"07-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2-22"]}],"mtime":"2024-01-19T05:01:4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2","last_time":"2011-02-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會期":7,"字號":"院總第1450號委員提案第10266號","laws":["01180"],"提案編號":"1450委10266","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紀國棟、陳秀卿等23人，有鑑於當前台灣已躋消費時代，然由於商品供應者與消費者之間權力關係並不對稱，以致消費者常因欠缺足夠的資訊而遭受權益損傷，其中尤以各類充滿風險的金融衍生性商品所造成的傷害最多、最大。政府雖已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資管控，但由於法源的缺憾，對於金融商品消費的爭議迄今尚無固定的爭議處理機制，一旦糾紛發生，受害的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只得進行衝突性自力救濟，引發社會不安。僉以當前國際金融監理思維已由deregulation（鬆綁）轉變為re-regulation（節律），而加強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已成為全球金融海嘯之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改革的重要內容。爰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第二項為「有關消費者之保護，除有關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應另訂法律規範外，悉依本法之規定」，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法規，俾有效保障消費者在金融商品消費上的安全，並穩定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學者研究發現，當前台灣因金融機構與其消費者之間的權力關係並不對稱，當消費者對金融商品訊息不夠充分或理解能力有限時，常會無法作出明確的判斷，一旦購買或使用各類充滿風險的金融衍生性商品，例如：雷曼連動債、卡債利息計算，以及小額消費性貸款等，往往受害而致負債累累，血本無歸。據消保會統計，2009年24類41067件的消費申訴案件中，金融保險類即占了3448件，高居申訴案件的第四名，顯然政府對於金融商品的消費者保護亟待加強。\n二、全球性的金融海嘯過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普遍意識到，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忽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會傷害金融業賴以發展的基礎，影響到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保護成為全球金融海嘯之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改革的重要內容。例如：美國總統歐巴馬於2010年所簽署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以加強消費者的保護為宗旨。\n三、政府雖已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資管控，但由於法源的缺憾，對於金融商品消費的爭議迄今尚無固定的爭議處理機制，一旦糾紛發生，受害的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只得進行衝突性自力救濟，引發社會不安。基此，立法保護金融（保險）消費者實有其必要性；另為符現行法制體例，一併將「本法未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等文字刪除。爰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第二項為「有關消費者之保護，除有關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應另訂法律規範外，悉依本法之規定」，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法規，俾有效保障消費者在金融商品消費上的安全，並穩定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對照表":[{"law_id":"01180","law_name":"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n\n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law_content_id":"01180:01180:1994-01-11-制定:2","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政府雖已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資管控，但由於法源的缺憾，對於金融商品消費的爭議迄今尚無固定的爭議處理機制，一旦糾紛發生，受害的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只得進行衝突性自力救濟，引發社會不安。基此，立法保護金融（保險）消費者實有其必要性；另為符現行法制體例，一併將「本法未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等文字刪除。爰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第二項為「有關消費者之保護，除有關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應另訂法律規範外，悉依本法之規定」，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法規，俾有效保障消費者在金融商品消費上的安全，並穩定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修正":"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n\n有關消費者之保護，除有關金融（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及相關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應另訂法律規範外，悉依本法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0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