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1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0人","議案名稱":"「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507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2/LCEWA01_070702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2/LCEWA01_070702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淑慧等23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0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billNo":"100102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3人「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215070200100"}],"提案人":["趙麗雲","鄭金玲","江玲君"],"連署人":["翁重鈞","簡東明","江義雄","陳秀卿","吳清池","徐少萍","紀國棟","帥化民","劉盛良","蔡正元","蔣孝嚴","張嘉郡","林明溱","侯彩鳳","黃昭順","孔文吉","朱鳳芝"],"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1-02-25","2011-03-01"]},{"會期":"07-07-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2-25","2011-03-0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0-24"]}],"mtime":"2024-01-19T05:00:0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2-25","last_time":"2011-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2","會期":7,"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10269號","laws":["02807"],"提案編號":"1021委10269","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鄭金玲、江玲君等20人，有鑑於研究人員是技術移轉到產業之後，產品之開發是否能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惟目前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所有人員，均視為狹義公務員，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限制，其中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導致傑出人才延攬不易。爰提案增列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其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兼職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限制。其相關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807","law_name":"科學技術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n\n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n\n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n\n三、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n\n四、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n\n五、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law_content_id":"02807:02807:1998-12-29-制定:1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研究人員是技術移轉到產業之後，產品之開發是否能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惟目前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所有人員，均視為狹義公務員，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限制，其中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導致傑出人才延攬不易。爰提案增列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其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兼職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限制。其相關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之」。","修正":"第十四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n\n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n\n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n\n三、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n\n四、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n\n五、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n\n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其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兼職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限制。其相關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1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