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朱鳳芝等19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朱鳳芝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涂醒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3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billNo":"10004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31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醒哲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3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21070200400"}],"提案人":["朱鳳芝","江玲君","羅淑蕾"],"連署人":["鄭金玲","張嘉郡","孔文吉","黃昭順","吳清池","翁重鈞","趙麗雲","林建榮","陳秀卿","劉盛良","潘維剛","蔣孝嚴","侯彩鳳","簡東明","紀國棟","楊仁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13"]}],"mtime":"2024-01-19T04:58:4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04-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0272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0272","案由":"本院委員朱鳳芝、江玲君、羅淑蕾等19人，針對現行實施強制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於汽車行進時繫安全帶，防制車禍意外死亡率降低，頗有成效。有鑑於當車禍發生時，後座乘客若未繫安全帶，比前座駕駛更易撞成重傷；另在高速撞擊下，駕駛人可能被後座未繫安全帶飛起來的乘客打到，易增加駕駛死亡風險。爰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制全車乘客皆須繫安全帶，以增加乘車與行車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九十年開始，國內實施強制汽車駕駛人和前座乘客必須繫安全帶政策，有效降低車禍意外死亡率。另根據國際學術急救醫學期刊（Academic Emergency Medicine）近年重要研究，分析二十六萬名汽車車禍死亡案例，有高達四分之一是後座乘客，且未繫安全帶者比有繫安全帶者，死亡風險高六成四。以我國汽車車禍每年近兩千人死亡來做推估，若強制後座繫安全帶，每年可少死兩、三百人，避免兩、三千人遭受癱瘓截肢的輕、重殘，包括植物人、癱瘓、失明等。\n二、當車禍發生時，後座乘客若未繫安全帶，比前座駕駛更易撞成重傷，特別是頭部創傷、頸椎等各部位骨折，甚至整具血肉之軀衝破車窗、飛出車外，即使幸運不死，也難逃重殘命運。另在高速公路以四十公里車速行駛，在猛力撞擊下，力道是體重的三十倍，如果不繫安全帶，很有可能從前、後或是兩側的窗戶飛出去。\n三、此外，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也可能在車禍時，「殺死」前座駕駛或乘客。依據美國研究發現，未繫安全帶的汽車後座乘客有如「後座子彈」，在高速撞擊下，駕駛可能被後座飛來的人打到頭骨碎裂、頸椎斷裂、胸腔破裂，使駕駛死亡風險升高一．二八倍。\n四、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均規定全車乘客一律繫安全帶。爰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制全車乘客皆須繫安全帶，以增加乘車與行車安全。","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42","說明":"一、將強制繫安全帶規定，擴及至全車，以維護乘車與行車安全。\n\n二、修正處罰對象為未繫安全帶者，而非針對汽車駕駛人，否則計程車若因乘客不配合而罰司機，那對計程車司機不公平。","修正":"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與全車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未繫安全帶者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