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朱鳳芝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涂醒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3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billNo":"10004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31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朱鳳芝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醒哲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3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2070200100"}],"提案人":["黃昭順","江玲君","蔣乃辛","張嘉郡","蔣孝嚴","朱鳳芝","羅淑蕾"],"連署人":["簡東明","劉盛良","潘維剛","徐少萍","孔文吉","盧秀燕","林建榮","趙麗雲","丁守中","蔡正元","陳秀卿","鄭金玲","吳清池","侯彩鳳","楊仁福","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13"]}],"mtime":"2024-01-19T04:58:5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04-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027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0273","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江玲君、蔣乃辛、張嘉郡、蔣孝嚴、朱鳳芝、羅淑蕾等23人，鑑於民國90年開始全面實施汽車前座強制繫安全帶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呈現下降趨勢，顯示安全帶之使用對於減少車禍意外致死率確有助益。根據相關研究資料發現，當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時，因為汽車撞擊時，沒繫安全帶的後座乘客會撞向前座背後，有繫安全帶的駕駛或前座乘客的死亡率將增加5倍，若汽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可能使前座乘客的死亡率減少80%左右，因此，安全帶的功能對降低汽車內的乘客安全更有保障。爰此，本席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於民國80年規定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應裝設安全帶及86年、90年分階段實施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強制繫安全帶後，資料顯示繫安全帶比例由14.38%提升至80.84%，乘坐汽車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死率由6.22%下降為2.95%，大幅降低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死率，減少交通事故衍生之龐大社會成本，成效顯著。如接續實施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交通事故之傷亡，應可再進一步改善。\n二、汽車駕駛人及乘客於汽車行駛時繫好安全帶，遇交通事故時，確實可藉由安全帶之拉力，避免發生第二次揰擊或飛出車外，前後座承受之撞擊力相當，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一樣重要，且會提高前座之危害程度，接續實施強制後座乘客繫安全帶，應有必要。\n三、參考國外統計資料，日本及香港實行強制後座繫安全帶後，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率皆有下降趨勢，且歐洲、美國及日本、新加坡等先進國家，均已完成相關立法，爰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制後座乘客納入繫安全帶之範圍，及增列未滿12歲之兒童須安置兒童安全座椅，並設置半年之宣導期。","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1-01-02-修正:22","說明":"一、汽車未依規定裝設合格之安全帶與乘客未繫安全帶，應負責任者不同，宜分開處罰。新車依規定設有安全帶而汽車所有人擅自拆除或未善盡維修保護者，處罰汽車所有人。增列第四項。\n\n二、原列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並配合文字修正，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以維持安全帶完備。","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未依規定裝設合格之安全帶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違反前四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現行":"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有關其幼童之範圍、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1-01-02-修正:38","說明":"一、為配合小客車後座乘客強制繫安全帶，並考慮宣導需要一定期間，爰修正第一項。\n\n二、將小客車乘客未繫安全帶之責任，改由乘客負責，而未有成人陪同之兒童除外，以保護兒童安全。增列第三項。\n\n三、原列第三項至第六項移列為第四項至第七項。","修正":"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為小客車，前座以外之乘客未繫安全帶者，亦同。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但小客車前座以外之乘客繫安全帶之宣導期至少為半年。\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前二項汽車為營業小客車，其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罰乘客。但其乘客未滿十二歲且未有成人陪同者，處罰駕駛人。\n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有關其幼童之範圍、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