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涂醒哲等17人","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涂醒哲","郭玟成"],"連署人":["林淑芬","簡肇棟","余天","管碧玲","葉宜津","蔡煌瑯","王幸男","薛凌","蔡同榮","陳節如","高志鵬","翁金珠","李俊毅","陳明文","賴坤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mtime":"2024-01-19T04:58:5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705號委員提案第10275號","laws":["01508"],"提案編號":"705委10275","案由":"本院委員涂醒哲、郭玟成等17人，鑑於過去台灣的經濟政策是「以農業發展工業」，以農業出口的收入來做為工業發展的基礎；如今工商業發達、農業相對式微，卻不見「由工業回饋農業」，只見到農業縣市紛紛遭受到工商業大縣的排擠，為落實財政收支劃分法拉近城鄉貧富差距之目的，建請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增列「每戶可支配所得」，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與第七項增列「農林漁牧產值」，遂提案修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過去台灣的經濟政策是「以農業發展工業」，以農業出口的收入來做為工業發展的基礎；如今工商業發達、農業相對式微，卻不見「由工業回饋農業」，只見到農業縣市紛紛遭受到工商業大縣的排擠；行政院針對本次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關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餘數按基本建設需求數分配以各縣（市）人口數、面積各50%分配，忽略落後的農業縣市實質建設之需求，因此，希望能將每戶可支配所得列入計算指標中，由於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則分配稅款亦應採累進方式，如此，才能達到實質的拉近城鄉貧富差距，所以將原本以各縣（市）人口數、面積各50%分配方式改為40%為每戶可支配所得，人口數及面積各30%來分配，並且將全國各縣市依據縣市經濟實力來分為三級，A級的縣市佔分配稅款的10%，B級的縣市站分配款的30%，C級的縣市站分配款60%，如此分配方式，方能真正實現財政收支劃分法拉近城鄉貧富差距之目的。\n二、由於行政院針對本次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根本分配不公，將讓原本就屬弱勢的農業縣越來越窮，中央這種重「工商」輕「農業」心態必須改變，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宜蘭縣等農業縣市，農業縣市不是次等縣市，農民更不應淪為第四等的公民，中央應調整財源分配權數，加重農業權數（農業人口、耕地面積、產值等），減少城鄉貧富的差距。關於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與第七項中依財政努力及績效分配，其中60%是以營利事業銷售額分配，圖利直轄市工商大縣，不利於農業縣市。是故，應增列農林漁牧產值為指標，並改為營利事業銷售額與農林漁牧產值各佔30%，希望，藉由增列農林漁牧產值為指標，扭轉「富者愈富，窮者愈窮」之情況，貧窮的農業縣市有翻轉之機會。","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刪除）","law_content_id":"01508:01508:1981-01-06-修正:14","說明":"一、關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餘數按基本建設需求數分配以各縣（市）人口數、面積各50%分配，忽略落後的農業縣市實質建設之需求，因此，希望能將每戶可支配所得列入計算指標中，由於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則分配稅款亦應採累進方式，如此，才能達到實質的拉近城鄉貧富差距，所以將原本以各縣（市）人口數、面積各50%分配方式改為40%為每戶可支配所得，人口數及面積各30%來分配，並且將全國各縣市依縣市經濟能力來分為三級，A級的縣市佔分配稅款的10%，B級的縣市站分配款的30%，C級的縣市站分配款60%，如此分配方式，方能真正實現財政收支劃分法拉近城鄉貧富差距的目的。\n\n二、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與第七項中依財政努力及績效分配，其中60%是以營利事業銷售額分配，圖利直轄市工商大縣，不利於農業縣市。是故，應增列農林漁牧產值為指標，並改為營利事業銷售額與農林漁牧產值各佔30%，如此分配方式，方能真正實現財政收支劃分法拉近城鄉貧富差距之目的。","修正":"第十一條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n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按下列方式分配直轄市及縣（市）：\n一、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總額百分之九十，按公式分配（以下簡稱按公式分配總額），依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n(一)按公式分配總額百分之八十五，應依下列規定分配之：\n1.優先彌補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其中縣所轄鄉（鎮、市）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併入各該縣計算。\n2.依本目之一設算分配後之賸餘款項，按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基本建設需求情形分配及每戶可支配所得；其指標及計算方式，應於依前條第二項所定之分配辦法中定之。\n(二)按公式分配總額百分之十五，應參酌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財政努力及績效分配與農林漁牧產值；其指標及計算方式，應於依前條第二項所定之分配辦法中定之。\n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總額百分之六，用以彌補分配年度各該直轄市及縣（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差短金額。如有不足，得以第三項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墊支；如有賸餘經扣除應歸還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墊之款項後，於以後年度加入前款項按公式分配總額分配：\n(一)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差短金額：指依前款設算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算獲配之一般性補助款加計稅收分成調整影響數後之合計數，較九十四年度至九十六年度（以下簡稱基準年期）中，各年度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性補助款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之專案補助款合計數平均值之短少金額。其中縣所轄鄉（鎮、市）於基準年期獲配之上述款項併入各縣計算。\n(二)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以下簡稱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同法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以下簡稱改制之直轄市）之差短金額：指依前款設算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算獲配之一般性補助款加計稅收分成調整影響數後之合計數，較依下列公式算定之數額之短少金額：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改制之直轄市之保障數額＝一五、八八七x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或改制之直轄市前一年底之轄區內人口數。\n(三)二以上縣、市合併為一縣時之差短金額：指合併後各該縣依前款設算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算獲配之一般性補助款之合計數，較合併前三年度各該縣、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合計數平均值之短少金額。但合併係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以內者，僅列計本法修正後之年度。\n(四)依前三目規定核算差短金額時，應將各該地方政府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款及勞工保險費補助款改由中央負擔後致各該地方政府應負擔款項減少之影響數，納入計算。\n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緊急及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n\n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稱之稅收分成調整影響數，指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各該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及土地增值稅等收入增減數；其核計方式，應於依前條第二項所定之分配辦法中定之。\n因中央相關法令制（訂）定或修正致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地方政府應負擔之款項減少者，於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核算差短金額時，應納入計算。\n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之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款與勞工保險費補助及前項地方政府應負擔款項減少數等之核計方式，應於依前條第二項所定之分配辦法中定之。\n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努力開闢自治財源至提高其財政自主程度者，於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訂定財政努力及績效與農林漁牧產值之指標及計算方式時，應納入考量。\n依第二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算定分配各該直轄市及縣（市）之比率及金額，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直轄市及縣（市）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