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涂醒哲等24人","議案名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涂醒哲","郭玟成","管碧玲","陳亭妃"],"連署人":["黃偉哲","田秋堇","簡肇棟","王幸男","余天","劉建國","蔡煌瑯","蔡同榮","陳節如","郭榮宗","林淑芬","翁金珠","葉宜津","李俊毅","高志鵬","賴坤成","陳明文","黃仁杼","彭紹瑾","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mtime":"2024-01-19T04:59:0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584號委員提案第10276號","laws":["01830"],"提案編號":"1584委10276","案由":"本院委員涂醒哲、郭玟成、管碧玲、陳亭妃等24人，查現行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轉換」之規定，其當初立法用意在於若行政處分之瑕疵僅係程序或方式之違反而非重大者，為提高行政效能，自應准行政機關事後予以補正。惟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六條但書規定中雖訂有不得轉換之三種情形，僅於第三款規定「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不得轉換，然行政處分除對相對人發生效力外，亦可能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現行法顯然未考量到違法原行政處分之轉換新行政處分之效果，如有影響原處分所未涉及之第三人之情形，是否亦不得轉換？復因第三人係屬同法第二十條第六款所稱「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僅得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受影響之第三人申請，通知參加為當事人。觀現行法中，對原處分所未涉及之第三人無端受行政處分不利益之程序保護與對當事人不利益之程序保護相比，對該無辜第三人保護顯然不足，爰提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一項但書第四款規定，為保護人民之利益，若行政機關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將違法原行政處分轉換之新行政處分，其轉換法律效果係對原處分所未涉及之第三人產生負擔者，不得轉換，無待乎行政機關通知該第三人參加為當事人，即受本條但書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現行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轉換」之規定，其當初立法用意在於若行政處分之瑕疵僅係程序或方式之違反而非重大者，為提高行政效能，自應准行政機關事後予以補正。惟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六條但書規定中雖訂有不得轉換之三種情形，然第一項但書僅於第三款規定「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不得轉換。現行法顯然未考量到違法原行政處分之轉換新行政處分之效果，如有影響原處分所未涉及之第三人之情形，是否亦不得轉換。\n二、行政程序法第二十條規定，規範本法所稱之當事人，除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及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復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因此，第三人原非屬本法所明文列舉之當事人，而係因程序進行受有不利益，經行政機關職權或經申請，而通知參加為當事人。\n三、而觀諸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六條關於違法行政處分轉換規定，其中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規定「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不得轉換。而若違法原行政處分其轉換之新行政處分法律效果係涉及原處分所未涉及之第三人，致該第三人受有其權利或法律上不利益，應比照現行行政程序法對於當事人因違法行政處分轉換之法律效果，若其轉換之法律效果，使該第三人產生負擔時，亦不得轉換。\n四、現行法中，對原處分所未涉及之第三人無端受行政處分不利益之程序保護與對當事人不利益之程序保護相比，對該無辜第三人保護顯然不足，爰提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一項但書第四款規定，為保護人民之利益，若行政機關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將違法原行政處分轉換之新行政處分，其轉換法律效果係對原處分所未涉及之第三人產生負擔者，不得轉換，無待乎行政機關通知該第三人參加為當事人，即受本條但書保護。","對照表":[{"law_id":"01830","law_name":"行政程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六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n\n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n\n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n\n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n\n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n\n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830:01830:1999-01-15-制定:132","說明":"一、新增第一項但書第四款規定。\n\n二、查現行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轉換」之規定，其當初立法用意在於若行政處分之瑕疵僅係程序或方式之違反而非重大者，為提高行政效能，自應准行政機關事後予以補正。惟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但書規定中雖訂有不得轉換之三種情形，然第一項但書僅於第三款規定「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不得轉換。現行法顯然未考量到違法原行政處分之轉換新行政處分之效果，如有影響原處分所未涉及之第三人之情形，是否亦不得轉換。\n\n三、現行法中就違法原行政處分轉換之法律效果，對原處分所未涉及之第三人無端受行政處分不利益之程序保護與對當事人不利益之程序保護相比，對該無辜第三人保護顯然不足，因此，違法原行政處分其轉換成新行政處分法律效果係對第三人為不利者，不得轉換，無待乎行政機關通知無端受不利影響之第三人參加為當事人，即受本條但書保護。以完備本條但書制定之目的。","修正":"第一百十六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n\n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n\n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n\n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n\n四、轉換法律效果對原處分所未涉及之第三人產生負擔者。\n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n\n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