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9人","議案名稱":"「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余政道"],"連署人":["彭紹瑾","潘孟安","余天","陳亭妃","李俊毅","邱議瑩","黃淑英","林淑芬","薛凌","葉宜津","劉建國","蔡同榮","黃偉哲","郭榮宗","王幸男","黃仁杼","陳節如","陳明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mtime":"2024-01-19T04:59:0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0278號","laws":["01162"],"提案編號":"756委10278","案由":"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9人，鑒於目前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與宣導，明顯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導致身心障礙者在參與公共事務與休閒活動之通行生活上相當不便，此情況已嚴重違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之立法目的及憲法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之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爰擬具「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通行設施，應於人行道、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之通道空間及出入口、交岔路口或路段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坡道、扶手、防滑處理，並應設置音響號誌及行人穿越道語音定位等無障礙生活環境措施。」，俾使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能更積極，以利其全面化與明確化，並且維護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行動不便者「行」的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世界各個國家推動無障礙空間已行之多年，全面無障礙已是必要之先進趨勢。我國雖自民國88年起亦有推行無障礙空間，但通行中仍舊是處處有礙，許多的身心障礙者與行動不便者因覺得公共通行空間設施實際運作上不敷使用，若想出門總是望之卻步，使其深感不受尊重。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於2009年9月起號召民眾主動紀錄我國之無障礙設施，而根據資料顯示，殘障聯盟一共收到37件照片與影片，於公布投稿結果之際，發現生活週遭處處都是荒謬的無障礙設施，如公共建築物之室外通路，有著過陡、破損的無障礙坡道，全區整體規劃之引導標誌及設施，樓梯及坡道扶手、人行步道充斥著障礙物等，讓行動不便者得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由此可見，政府針對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與宣導，明顯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對於錯誤之無障礙設施亦無積極的改善與稽查，導致身心障礙者與行動不便者在參與公共事務及休閒育樂活動等「食、衣、住、行」生活扶助上不便於行，完全得不到憲法上「基本人權之保障」、「……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應有的權益與保障。\n二、台灣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目前為一百多萬人，全國平均每23人就有1人是身心障礙者；另無障礙通行空間設施之設置的使用者已不侷限在身心障礙者，老年人、孕婦及嬰（幼）兒車族、菜籃車族等皆屬無障礙通行空間設施的使用範疇，因而，建立一個完備無誤之無障礙通行空間已有其必要性。\n三、然政府部門投入大量經費建設無障礙通行空間設施，聲稱要改善環境以照顧身障者，卻往往流於形式，無障礙工程通常只能看而不能使用，驗收機制亦無確實；特舉一些例子，如台北市政府耗費兩年時間，斥資高達五千萬餘元設置交通感應器與有聲系統，目前在全市區91處路口處設置有聲號誌，普及率僅4%，並以布穀聲、鳥聲與蟋蟀聲等三種聲相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分辨路況，宣稱只要視障朋友帶著交通感應器，即能聽聲辨路；惟台北市議員查出交通感應器亂引導，且有聲號誌聲音難以分辨、故障率佔一半以上，視障朋友在實際體驗有聲號誌時，依照有聲號誌聲響的指示過馬路，害得視障者竟把紅燈當成綠燈，險些被車輛撞上，並表示感應器的可信度不足，不知道從路口往前走的每一步，是否出現致命的危機。又以日本機場的無障礙設施為例，在洗手間方面，日本機場每處洗手間都有無障礙廁所，不像台灣桃園機場僅有極少數幾處設有無障礙廁所，在日本大阪的關西機場手扶梯甚至有特別為身心障礙者設計裝置，可以讓輪椅使用者輕鬆的坐上手扶梯。究其目前公共建築物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不完備之原因，乃沒有設身處地、同理心去考量身心障礙者與行動不便者的實際需求，完全不切實際，不管政府單位或民間包商皆抱持著有設置即可的心態，導致多數錯誤設置的無障礙設施仍然是身心障礙者等其他行動不便者外出活動之夢魘。\n四、雖然政府聲稱自民國88年以來便推行無障礙生活環境，惟經查，內政部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針對各單位之無障礙生活環境進行督導考核，從內政部營建署督導業務報告資料顯示，大部分的政府單位其考核成績仍被審核為不理想，例如99年南投縣為丙等、98年新竹縣與彰化縣為乙等，是以，倘若連政府部門對於無障礙設備之設置都不加以重視的話，相關主管機關要如何帶動民間公司去遵循；有鑑於此，為彌補政府施政的不足與缺失，爰修正「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明文規定「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通行設施，應於人行道、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之通道空間及出入口、階梯處、交岔路口或路段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坡道、扶手、防滑處理，並應設置音響號誌及行人穿越道語音定位等無障礙生活環境措施。」，俾使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能更積極，以利其全面化與明確化，並且維護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行動不便者「行」的權益。","對照表":[{"law_id":"01162","law_name":"市區道路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n\n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law_content_id":"01162:01162:2003-12-23-修正:32","說明":"一、修訂本條文。\n\n二、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類推至第三項。\n\n三、鑒於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相關建設，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身心障礙者之通行上相當困擾；有鑑於此，爰修正「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明文規定「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通行設施，應於人行道、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之通道空間及出入口、階梯處、交岔路口或路段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坡道、扶手、防滑處理，並應設置音響號誌及行人穿越道語音定位等無障礙生活環境措施。」，俾使政府對於無障礙通行空間之設置能更積極，以利其全面化與明確化，並且維護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行動不便者「行」的權益。","修正":"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n\n前項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通行設施，應於人行道、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之通道空間及出入口、階梯處、交岔路口或路段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坡道、扶手、防滑處理，並應設置音響號誌及行人穿越道語音定位等無障礙生活環境措施。\n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