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9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余政道"],"連署人":["黃仁杼","邱議瑩","陳節如","黃淑英","劉建國","蔡同榮","彭紹瑾","林淑芬","潘孟安","薛凌","葉宜津","黃偉哲","郭榮宗","陳明文","余天","陳亭妃","李俊毅","王幸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3:0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0280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10280","案由":"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9人，針對目前政府對於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與宣導，明顯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導致身障生及行動不便者在校園求學階段與參與公共事務其生活扶助上相當不便，此情況已嚴重違背「憲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之保障」與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之規定。故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之立法精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無障礙校園設施，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外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教室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無障礙校園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俾使政府對於全國校園內的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能夠更加積極，以利其普及化與明確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n\n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21","說明":"一、修訂本條文。\n\n二、新增第三項。\n\n三、鑒於政府對於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故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之立法精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將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增列於本條文，明文規定「無障礙校園設施，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外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教室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無障礙校園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俾使政府部門對於全國校園內的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能更加普及化與明確化。","修正":"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n\n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n\n前項無障礙校園設施，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外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教室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無障礙校園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