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8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政道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孝嚴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billNo":"100050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1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21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孝嚴等30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214070200400"}],"提案人":["余政道"],"連署人":["邱議瑩","黃偉哲","黃仁杼","黃淑英","葉宜津","劉建國","彭紹瑾","潘孟安","林淑芬","蔡同榮","余天","陳明文","薛凌","李俊毅","郭榮宗","王幸男","陳亭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5-0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5-04"]}],"mtime":"2024-01-19T04:59:1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0282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0282","案由":"本院余委員政道等18人，鑒於目前政府對於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與宣導，明顯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導致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在參與公共事務與休閒活動之生活扶助上相當不便，此情況已嚴重違背本法第一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之立法目的及憲法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之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至少於其室外通路、坡道及扶手、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俾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更加普及化暨明確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n\n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n\n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62","說明":"一、修訂本條文。\n\n二、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第三項類推至第三項、第四項。\n\n三、鑒於政府對於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有鑑於此，爰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將現行條文中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俾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夠更加普及化暨明確化。","修正":"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n\n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n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n\n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