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9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余政道"],"連署人":["彭紹瑾","林淑芬","潘孟安","余天","陳亭妃","邱議瑩","陳節如","黃淑英","薛凌","葉宜津","李俊毅","黃仁杼","蔡同榮","黃偉哲","郭榮宗","劉建國","陳明文","王幸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mtime":"2024-01-19T04:59:1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0283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0283","案由":"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9人，有鑒於目前政府對於孕婦及兒（幼）童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導致孕婦及兒（幼）童與行動不便者在參與公共事務與休閒活動之生活扶助上相當不便，此情況已違背本法第一條「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之立法目的及憲法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之保障」與第一百五十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是以，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之立法精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爰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哺（集）乳室、育嬰（幼）室、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俾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孕婦及兒（幼）童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更加全面化暨明確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增訂本條文。\n\n二、鑒於政府對於無障礙空間之相關設施，明顯未符合實際需求，造成兒（幼）童及孕婦與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相當困擾，為彌補政府施政之不足和缺失，爰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之立法精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條文，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哺（集）乳室、育嬰（幼）室、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兒（幼）童及孕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夠更加全面化暨明確化，俾符合本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及憲法第二十二條與第一百五十六條。","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設置兒童及孕婦無障礙設備之規定）\n\n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兒（幼）童及孕婦便於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n\n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哺（集）乳室、育嬰（幼）室、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兒（幼）童及孕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n\n前項兒（幼）童及孕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n\n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兒（幼）童及孕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兒（幼）童及孕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