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議案名稱":"「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509070300200"}],"提案人":["徐少萍"],"連署人":["楊瓊瓔","鄭金玲","張慶忠","羅明才","林明溱","盧嘉辰","林德福","鍾紹和","趙麗雲","林建榮","林鴻池","李明星","江義雄","朱鳳芝","翁重鈞","張嘉郡","陳秀卿"],"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5-09"]}],"mtime":"2024-01-19T04:59:1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10284號","laws":["01418"],"提案編號":"159委10284","案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為維護我國役齡男子赴國外求學受教之固有權益，增加我國青年之知識品質，並間接促進我國國力之提升，爰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役齡前出境」就學之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現行「兵役法」相關條文，由於「役齡前出境」之相關規定，役男雖可以在徵兵及齡後於國外繼續就學，但是對於部分因為國內學制關係，八歲才開始就讀國小，十九歲當年六月才高中畢業之學子，每每因為已屆役齡而無法出國留學，相對於那些來得及在役齡前出國的學生而言，這一部分人等於被剝奪了出國讀書之機會，產生受教育權利不平等之情形。\n二、為維護我國役齡男子赴國外求學受教之固有權益，增加我國青年之知識品質，並間接促進我國國力之提升，應放寬「兵役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役齡前出境」之役男出國就學規定。新增屆役齡後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國外就讀學歷與就學最高年齡者，得依本項規定申請核准出境就學，及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對照表":[{"law_id":"01418","law_name":"兵役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n\n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n\n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n\n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n\n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n\n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n\n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n\n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n\n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n\n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n\n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n\n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18:01418:2010-11-05-修正:56","說明":"一、依現行規定，僅限於「役齡前出境」，役男始得於徵兵及齡後在國外繼續就學，對於因國內學制關係，八歲就讀國小十九歲當年六月高中畢業之學子，每每因為兵役問題而無法出國留學，相對剝奪出國讀書機會，產生受教育權利不平等之情形。\n\n二、為平衡並重視我國役齡男子赴國外求學之受教權，放寬第二項「役齡前出境」就學規定。新增屆役齡後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國外就讀學歷與就學最高年齡者，得依本項規定申請核准出境就學，及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修正":"第四十八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n\n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n\n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n\n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n\n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n\n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n\n役齡前出境，或屆役齡後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申請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n\n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n\n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n\n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n\n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n\n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