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5人","議案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中雄等31人、委員薛凌等19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志雄等23人、委員田秋堇等23人、委員趙麗雲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等8案。","billNo":"1000524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4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中雄等31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3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6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3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3人「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billNo":"09909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3人「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001070200100"}],"提案人":["趙麗雲","黃志雄","鄭金玲"],"連署人":["蔡錦隆","吳清池","郭素春","紀國棟","蔡正元","侯彩鳳","林建榮","劉盛良","江義雄","陳秀卿","翁重鈞","張嘉郡","孔文吉","蔣乃辛","徐少萍","黃義交","馬文君","朱鳳芝","羅淑蕾","楊仁福","林鴻池","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5-25"]}],"mtime":"2024-01-19T04:59:3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0288號","laws":["01773"],"提案編號":"1542委10288","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黃志雄、鄭金玲等25人，有鑑於近來校園發生教師性侵害或性騷擾學生事件頻傳，然多所學校為免影響校譽，往往淡化犯罪事實，甚且要求受害學生之家長息事寧人，大都只給予加害人轉校或調職處分，少見積極通報，及時予以實質上的法律制裁者，長此以往，此類形式上的行政懲處，不但有失公義，其結果反而讓加害人仍得以在教育單位內繼續伸其魔爪，造成更多更大的傷害。僉以隱匿通報之後果，非但可能造成更多學生受害，若校方一再姑息加害人，還更將擴大受害學生之層面。為了遏止校園性侵事件，避免悲劇一再發生，嚴懲遲延或隱匿通報之校務失職人員，僉為必要之作為，爰提案增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課以失職教育人員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結嚴重者，並應喪失其教育人員之任用資格，以儆效尤，有效防杜校園性侵事件之隱匿與坐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教育部校安中心統計，過去兩年以來，各級學校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共1167件，其中教師對學生或職員（工）對學生性侵或性騷擾之案件高達157件，顯見狼師橫行校園之嚴重。究其主因，除了現行法令不完備，未給予加害人實質法律制裁外，校方考量「校譽」，也大都未及時通報，導致狼師在校園內無所畏懼的一再現出狼蹤，持續加害學生。\n二、有學者研究指出，性犯罪不像其他的犯罪類型，再犯率會隨著年齡增長而持續下降，相反的，性罪犯的再犯情況比一般非性罪犯者更加嚴重，其中兒童性侵害者的再犯率高達46 %，姑且不論性犯罪者其背後所罹患的精神疾病或心理病理為何，政府及學校有絕對的責任保護居於弱勢且無抵抗能力之學童，否則任由狼師在校園內不斷伸出魔爪，其後果將不堪設想。\n三、近來校園發生教師性侵害或性騷擾學生之事件，許多學校為免影響校譽，往往淡化犯罪事實，甚至有校長礙於人情包袱而知情不報，還運用權勢要求受害學生之家長息事寧人，僅給予加害人轉校或調職之形式上的行政懲處，其一再姑息加害人之結果，非但讓加害人仍得以在校園內繼續伸其魔爪，還讓受害學生之層面不斷擴大。為了遏止校園性侵事件一再發生，讓學童有個安全無虞的學習環境，正本清源之道乃在於嚴懲遲延或隱匿通報之校務失職人員，爰提案增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俾有效防治校園性侵之惡化趨勢。","對照表":[{"law_id":"01773","law_name":"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接獲申訴性侵或性騷擾事件，未積極處理或知情不報之校務人員，應予以懲罰，俾有效防治校園性侵害案件之惡化趨勢。","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　學校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屬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屬實，依其情節，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予以申誡或記過處分，該處分不得與其它獎勵抵銷；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職務：\n\n一、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延遲通報，致事件擴大，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n\n二、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證據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