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議案名稱":"「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024070300300"}],"提案人":["蔣乃辛","江玲君"],"連署人":["丁守中","吳清池","蔡正元","徐少萍","侯彩鳳","張嘉郡","帥化民","郭素春","朱鳳芝","鄭麗文","楊仁福","黃義交","劉盛良","陳秀卿","鄭汝芬","紀國棟","羅淑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0-24"]}],"mtime":"2024-01-19T04:59:4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10292號","laws":["02807"],"提案編號":"1021委10292","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江玲君等19人，基於科學技術發展已列為國家重要政策方向，為配合實際需要，「科技基本法」已歷經修正多次，尤其在科技研發、採購、相關人員進用等程序尋求鬆綁，在智慧財產權成果歸屬與運用方面亦已訂定相關規範。然近幾年隨著科學技術快速進步與國家發展需要，政府應再研議調整法規，彈性開放補助績優研究機構進行科學技術之研發，包括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等，政府得給予其發展科學技術之設施設備與人才聘用之必要支援，使研究機構更大研發效益。另此績優研究機構亦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同意後，得設置科學發展基金，保持經費運用之彈性，俾利提升我國科學技術之國際競爭力，爰提案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五條、第十三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88年公佈實施「科技基本法」，不但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向，也彰顯政府致力改善科學研究環境之決心。多年來，國科會在科技基本法架構下已完成許多科學技術發展成果，諸如每年修正提出我國科學技術發展之遠景、策略；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政府推動科技發展之依據，更重要的，是配合實際需求，在科技採購、與人才進用方面酌予彈性，使得科學發展基金每年回收權益增加，學術界之智慧財產權能有效運用，對於培育人才亦有偌大助益。\n二、為配合實際需求，「科技基本法」已歷經多次修正，包括明文規定為促進科技技術之研究發展，政府應協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充實人才、設備與技術，且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科學技術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執行前述的研究成果，將研究發展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然近年來，科技發展快速，為符合實際需求，政府應給予績優研究機構在技術採購、人員進用及智慧財產權運用方面更多必要支援與彈性，爰提案修正第五條增列第三款，明文規定政府得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績優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設施、人才進用之支援，且其支援對象之規範、條件、支援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n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成果及所得屬於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技術發展基金運用保管。循此規定，近年科學技術快速發展之成果使得每年科發基金收益可達八億元以上，不僅讓學術界智慧財產權可有效運用，亦有助於人才培育。然為給予績優之科技研究發展單位適度經費運用之彈性，在合乎預算法與本院預算監督權原則下，應可准許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適用對象之公立研究機關或機構，若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意，得循單位預算相關規定設置科學發展研究基金，其基金設置條例應由主管機關以法律定之。","對照表":[{"law_id":"02807","law_name":"科學技術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政府應協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充實人才、設備及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n\n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前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law_content_id":"02807:02807:2004-12-24-修正:5","說明":"一、增列第二項。為適度給予國家績優研究機關充實人才設備及採購彈性，政府得針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優異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設施、人才進用必要支援。\n\n二、上述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國科會另以法律定之。","修正":"第五條　政府應協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充實人才、設備及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n\n政府得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優異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設施、人才進用必要支援。其支援對象、範圍、條件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n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第一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law_content_id":"02807:02807:2004-12-24-修正:13","說明":"為增加公立學校與公立研究機構智慧財產權回收金有效運用，符合前第五條第二項，接受科學發展基金補助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循單位預算程序設置科學發展發展基金，其基金設置條例、包括基金來源、監督、運用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n\n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適用對象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經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循單位預算方式設置科學研究基金，其基金設置條例由主管機關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