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4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紀國棟","郭素春","鄭金玲","潘維剛"],"連署人":["盧秀燕","蔡錦隆","羅明才","呂學樟","林建榮","朱鳳芝","蔣孝嚴","蔡正元","陳秀卿","徐少萍","吳清池","劉盛良","孔文吉","帥化民","羅淑蕾","江義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mtime":"2024-01-19T04:59:5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10296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10296","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紀國棟、郭素春、鄭金玲、潘維剛等21人，有鑒於依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各式短期補習班之設立條件、場地設備、師資管理等均由直轄市或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核定，然此規定卻導致各地方對於短期補習班之設立標準與管理規範不盡相同，部分縣市嚴格把關，但部分地方卻對短期補習班管理鬆散，尤其師資條件、收費與退費規定、班級人數、補習班場地公共安全等問題，影響學生上課安全與應有權益，基於改善補習班管理紊亂現象，應由中央統一訂定標準，俾使補習班管理更臻完整且確實保護學生權利。另為落實補習班師資管理，保障學生受教權，有關補習班師資條件、評鑑、體罰、性侵害、性防治等議題亦應納入現行條文一併規範並由中央訂定統一標準，爰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短期補習班糾紛爭議不斷，尤其家長們所關心補習班師資條件、收費與退費爭議、學生人數與補習班場地公共安全等問題，不僅經常引發新聞話題，各縣市未有統一標準也導致家長無所適從，難以安心。\n二、依照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短期補習班申請設立之條件，包括設備、場地、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學生權益保障、檢查、獎勵等等事項均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自行核定，然部份縣市尚可嚴格把關，部分地方卻管理鬆散影響學生權益。即便嚴格執行管理之地方縣市，對於短期補習班之各項條件管理亦有待檢討，尤其師資甚為重要，以目前全國一萬八千家合格補習班而言，多數為協助學子升學之學科類補習班，在孩子教育養成階段，無論學校教師、補習班教師，對於孩子而言都稱「老師」，既使補習班老師與學校老師之聘用資格條件有所差異，但基於對孩子人格影響，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規範補習班教師條件與推動評鑑，使補習班「老師」亦能符合為人師表之基本道德條件。\n三、依據現行條文仍未能廣泛涵蓋短期補習班之所有管理問題，如退費機制、補習班老師能否執行體罰、學生性侵害、性防治等重大問題均未納入現行條文，為保護學生權益，加強短期補習班之管理，爰提案修正第九條，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短期補習班統一管理標準與規範，俾使家長放心、學生安心。","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3:01723:1999-06-01-全文修正:9","說明":"一、有鑒於各縣市對短期補習班之規範標準不一，致使管理紊亂，影響學生權益，爰提案修正第九條第四款內容，除原有短期補習班之設立、立案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外，特別針對「教師條件與評鑑」、「預防性侵害、體罰、學生性防治」、補習班「設施與場地」公共安全規範亦納入其管理規範。\n\n二、針對上述之管理規範，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統一訂定之。","修正":"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n\n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條件與評鑑、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預防性侵害、體罰、學生性防治等學生權益之保障、設施與場地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