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4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423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6人、委員翁金珠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billNo":"100101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金珠等17人「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060702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527070100200"}],"提案人":["蔣乃辛","江玲君","盧秀燕","丁守中","林鴻池","紀國棟","江義雄"],"連署人":["郭素春","侯彩鳳","洪秀柱","羅淑蕾","朱鳳芝","蔣孝嚴","簡東明","吳清池","蔡正元","羅明才","盧嘉辰","陳秀卿","劉盛良","張嘉郡","孔文吉","翁重鈞","王進士","林德福","鄭金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0-12"]}],"mtime":"2024-01-19T04:59:5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10297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10297","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江玲君、盧秀燕、丁守中、林鴻池、紀國棟、江義雄等26人，有鑒於校園霸凌事件層出不窮引發社會關注，雖然現今對校園霸凌之通報與後續處理已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刑法」詳細規範，然長期以來未能有效落實霸凌通報機制，致使隱藏在校園的霸凌案件數早已超過通報案件數，不僅危害學生身心健康，更嚴重損及學生基本受教權。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不受校園霸凌傷害，爰提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將「霸凌」二字納入教育基本法且教育主管機關需對於霸凌之定義、防治、通報處理等相關細節明確以法律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校園霸凌案件層出不窮，根本教育部問卷調查研究發現，疑似長期遭到同學霸凌欺負的學生比率從前年的7%下降到2%，但是若以95萬國中生推估計算，仍有上萬名國中生可能遭受校園霸凌威脅，然教育部校安中心一年接獲的校園霸凌數量卻僅有十幾件，多數的案件都被隱匿或未予通報，突顯校園霸凌事件通報機制形同虛設，嚴重危害學生基本受教權與身體自主權。\n二、過往處理校園霸凌之通報、處理程序等均未有專法予以規範，論及相關防治霸凌辦法僅教育部95年推動之友善校園計畫，相關法令僅依靠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刑責僅有刑法中予以規範，然兒少法中之規範僅限於任何人不得對兒童與少年「身心受虐」，此與校園霸凌行為仍有不同，實有必要針對「霸凌」行為加以清楚定義且賦予明確執行通報之規範，包括教育相關人員之責任、通報機制之建立等，均應專法予以確認，確實保障學生之基本教育權不受暴力侵害。","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6-12-12-修正:8","說明":"一、將「霸凌」二字正式入法。於第二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加入「霸凌」，除了體罰外，國家亦應保障學生免受校園霸凌傷害。\n\n二、現今相關兒少保護法令中均無「霸凌」二字，對於霸凌之定義亦付之闕如，相關通報機制、教育人員之通報責任等亦散見於各辦法中未有整合，致使長期以來校園霸凌防治始終未能確實執行，爰增列第五項，為有效防治校園霸凌事件，有關「霸凌」之定義、通報機制、處理程序與相關教育人員之責任等規範，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修正":"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霸凌，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n\n為有效防治校園霸凌事件，第二項有關霸凌之定義、通報機制、處理程序與相關教育人員之責任等規範，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另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