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4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潘維剛","黃志雄","蔣孝嚴"],"連署人":["郭素春","盧嘉辰","孔文吉","吳清池","紀國棟","蔡正元","江玲君","侯彩鳳","帥化民","林明溱","劉盛良","楊仁福","吳育昇","丁守中","朱鳳芝","林滄敏","陳秀卿","趙麗雲","翁重鈞","徐少萍","陳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mtime":"2024-01-19T04:59:5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03-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0298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0298","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潘維剛、黃志雄、蔣孝嚴等25人，有鑑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違背勞保條例規定，將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嚴重影響被保險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益。為落實保障勞工之權益，及法令適用的一致性，爰比照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有關罰鍰之金額，由二倍增加為四倍，以遏止類似情形繼續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有投保單位（保險業、仲介、銷售行業）將受雇員工以「低底薪」簽訂承攬關係，另以「高獎（佣）金」簽訂承攬關係契約，採取所謂「雇傭、承攬」混合制，再以部分工時投保薪資11,100元申報加保，嚴重影響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退休及勞基法規定之各項權益。例如：勞工實際薪資為43,900元，但卻僅以「部分工時」申報投保薪資為11,100元，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死亡，每人僅能領到的11,100　×45（月）死亡給付計499,540元，和原本能領到的43,900×45（月）死亡給付計1,975,500元，相差達1,475,960元。\n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n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條例之規定，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處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及短報或多報保險費金額之二倍罰緩，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n四、修法重點：為使被保險人發生各項保險事故，所申請之相關給付能受到合理之保障，嚴懲不法雇主，爰比照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修訂罰則從原來二倍增加為四倍。（第七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n\n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n\n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9-03-31-修正:106","說明":"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條例之規定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處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及短報或多報保險費金額之二倍罰緩；這樣的罰鍰並無嚇阻作用，爰比照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罰則，提高罰則為四倍。\n\n二、近來有投保單位（保險業、仲介、銷售行業）將受雇員工以「低底薪」簽訂承攬關係，另以「高獎（佣）金」簽訂承攬關係契約，採取所謂「雇傭、承攬」混合制，再以部分工時投保薪資11,100元申報加保，嚴重影響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退休及勞基法規定之各項權益。例如：勞工實際薪資為43,900元，但卻僅以「部分工時」申報投保薪資為11,100元，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死亡，每人僅能領到的11,100×45（月）死亡給付計499,540元，和原本能領到的43,900×45（月）死亡給付計1,975,500元，相差達1,475,960元。\n\n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修正":"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n\n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n\n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