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224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議案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482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3/LCEWA01_070703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98年4月8日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考試院99年3月23日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考試院100年7月7日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同榮等16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清池等19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43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秀柱等18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中雄等28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23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6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7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1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金珠等17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10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考試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0980410071001500"},{"議案名稱":"行政院、 考試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0990325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考試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71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同榮等16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5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清池等16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5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44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9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秀柱等18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10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中雄等28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3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3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6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1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7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1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金珠等17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1006070200900"}],"提案人":["蔣乃辛","趙麗雲","潘維剛","鄭金玲","郭素春"],"連署人":["林明溱","陳秀卿","劉盛良","丁守中","蔣孝嚴","帥化民","盧秀燕","徐少萍","江義雄","簡東明","紀國棟","楊仁福","羅明才","朱鳳芝","江玲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1-03-04","2011-03-08"]},{"會期":"07-07-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04","2011-03-0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03"]}],"mtime":"2024-01-19T05:00:0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04","last_time":"2011-1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3","會期":7,"字號":"院總第1221號委員提案第10299號","laws":["04630"],"提案編號":"1221委10299","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趙麗雲、潘維剛、鄭金玲、郭素春等20人，有鑒於近年傳出多起校園發生教師性侵害學生案件，但校長等教育人員竟然隱匿不舉報，甚至發生協助狼師毀滅證據、包庇狼師等不當行為，此不僅嚴重傷害學生權益，身為教育人員竟企圖湮滅證據之作為更引起社會譁然。為保障學子免於遭遇性侵害威脅且加重教育人員之責任，對於學校校長等教育人員若知校園發生性侵害案件卻不為通報、延遲通報或甚至隱匿、偽造事證，導致學生權益受損者，若經查證屬實，應不得再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解聘或免職，爰提案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媒體披露多起校園教師性侵害學生案件，但卻因校長或學校相關人員明知案情卻未依照規定通報或調查處理，漠視學生權益而引起社會輿論批判。身為教育人員卻未能善盡保護學子之職責，反倒是包庇狼師，甚至協助其湮滅證據，不僅影響整體教育人員形象，對於學生更造成二度重創，實有違背教育人員應具備之道德標準。\n二、對於發生校園校師性侵害學生案件，教育部為加重教育人員責任，業也通過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未來國中國小一旦發生校園性侵害情事，無論校長等人員知情卻隱匿不報者將被記大過處分，然此行政處罰僅規範國中小教育人員，對於高中以上之教育人員卻未予以規範。為保障各階段學生免於遭受校園性侵害威脅，並且加強各級教育人員通報之職責，強化教育人員校園性侵害案件通報意識及警惕教育人員應善盡通報義務，杜絕此等情事再度發生，爰提案增列第八款，明定教育人員對於校園性侵害事件若知情卻不為通報、延遲通報、隱匿、偽造甚至湮滅事證導致學生權益受損者，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則不得為教育人員，若是已任用者，則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停聘或免職。","對照表":[{"law_id":"04630","law_nam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n\n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n\n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n\n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law_content_id":"04630:04630:2009-10-23-修正:38","說明":"新增第八款，明定教育人員若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卻不為通報、延遲通報或隱匿、偽造、變造、湮滅事證導致損害他人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為教育人員，且若已任用為教育人員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或免職。","修正":"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n\n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n\n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n\n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n\n八、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延遲通報或隱匿、偽造、變造、湮滅事證導致損害他人權益，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22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