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0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幸男等3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4/LCEWA01_070704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4/LCEWA01_070704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4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26人及委員王幸男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36人、委員蔡錦隆等22人、委員邱毅等25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根德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billNo":"100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7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4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10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7062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9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毅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2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1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7070200100"}],"提案人":["王幸男","郭玟成","黃志雄","朱鳳芝"],"連署人":["郭榮宗","陳亭妃","管碧玲","林淑芬","葉宜津","陳節如","余政道","陳瑩","陳明文","涂醒哲","黃淑英","潘孟安","彭紹瑾","劉建國","余天","高志鵬","李俊毅","田秋堇","蔡同榮","翁金珠","黃仁杼","簡肇棟","黃偉哲","薛凌","賴坤成","盧秀燕","鄭金玲","吳清池","翁重鈞","羅淑蕾","江義雄","侯彩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3-11","2011-03-15"]},{"會期":"07-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11","2011-03-1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25"]}],"mtime":"2024-01-19T04:58:1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11","last_time":"2011-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4","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0300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0300","案由":"本院委員王幸男、郭玟成、黃志雄、朱鳳芝等36人，針對日前發生多起汽車駕駛人未依法避讓救護車，甚至造成車上病患搶救不及之悲劇。本席等認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對於特種車輛發出警號執行任務時，如何「避讓」，規定過於簡略，罰則過輕，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報載，日前發生多起汽車駕駛人未依法避讓救護車，甚至有一位知名國立大學博士生，行駛汽車於道路上，聞救護車之警號，不僅未依法避讓，且故意變換車道阻礙救護車執行任務，還伸出中指示威，造成車上病患搶救不及之悲劇。此事經電子媒體揭露後，其違法囂張行徑不僅遭受社會輿論指責，網路社群激烈撻伐之餘，還發動人肉搜索揪出影片違法之人，迫使其出面道歉。\n二、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在出勤執行任務時，所載送的都屬情況危急的傷患，為了搶救人命，重在分秒必爭！其他車輛都應聞聲避開，淨空道路讓特種車輛疾馳，儘速達到救人救災的目的！為避免這些事件一再發生，政府交通主管機關除加強宣導相關交通法規之外，亦應嚴加取締前述違法交通行為。\n三、按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一款雖規定「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而關於汽車駕駛人應如何「避讓」，卻是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也有規定：「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n四、本席等認為，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賦予優先路權或者排除標線、標誌之禁止規定，都是為了緊急救人、救災的目的，可謂分秒必爭。汽車駕駛人如違反相關規定，不僅單純妨害交通秩序，甚至可能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產生明顯立即之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結果，具較高不法性，應於法條明定避讓方法，並提高罰則。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關於汽車駕駛人聽聞特種車輛發出警號執行任務時，應如何「避讓」，其規定過於簡略，罰則過輕，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於修正條文明文規定避讓方法，並加重違反規定之罰則。\n五、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曾擬定「犬貓救援車」特種車規格草案，經交通部同意，由農委會於97年12月11日發布「動物救援車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在案，爰增列為特種車輛。\n六、前述違法行為屬動態交通行為，實務上不僅不易舉發，若無科學證據之證明，執法易生紛爭。恐徒法不足自行，特增訂第三項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n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n\n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n\n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n\n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n\n六、駕車行駛人行道。\n\n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n\n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n\n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n\n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n\n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n\n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n\n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n\n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n\n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59","說明":"一、刪除原條文第十一款前段文字。\n\n二、增訂第二項。\n\n三、按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一款雖規定「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而關於汽車駕駛人應如何「避讓」，卻是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也有規定：「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n\n四、本席等認為，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賦予優先路權或者排除標線、標誌之禁止規定，都是為了緊急救人、救災的目的，可謂分秒必爭。汽車駕駛人如違反相關規定，不僅單純妨害交通秩序，甚至可能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產生明顯立即之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結果，具較高不法性，應於法條明定避讓方法，並提高罰則。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關於汽車駕駛人聽聞特種車輛發出警號執行任務時，應如何「避讓」，其規定過於簡略，罰則過輕，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於修正條文明文規定避讓方法，並加重違反之罰則。\n\n五、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曾擬定「犬貓救援車」特種車規格草案，經交通部同意，由農委會於97年12月11日發布「動物救援車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在案。再者其他救災車輛於執行任務時亦有賦予優先路權之必要，爰增列為特種車輛，如修正條文所示。\n\n六、前述違法行為屬動態交通行為，實務上不僅不易舉發，若無科學證據之證明，執法易生紛爭。恐徒法不足自行，特增訂第三項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n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n\n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n\n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n\n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n\n六、駕車行駛人行道。\n\n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n\n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n\n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n\n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n\n十一、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n\n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n\n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n\n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n\n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n\n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動物救援車或其他救災車輛執行任務時應鳴警號，汽車駕駛人聞警號不立即向兩側讓出車道，並減速準備停車，待其優先通過或與其爭道行駛或在後跟隨急駛者，處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前項違法行為之處罰應以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行車記錄器證明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0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