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0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議案名稱":"「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4/LCEWA01_07070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4/LCEWA01_07070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17人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分別擬具之「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billNo":"100052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7人「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231070200100"}],"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林明溱","徐少萍","張嘉郡","陳杰","蔣孝嚴","郭素春","蔡正元","陳秀卿","劉盛良","鄭金玲","吳清池","侯彩鳳","羅淑蕾","朱鳳芝","江義雄","林建榮","羅明才","蔡錦隆","盧秀燕","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3-11","2011-03-15"]},{"會期":"07-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11","2011-03-1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5-24"]}],"mtime":"2024-01-19T04:58:2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11","last_time":"201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4","會期":7,"字號":"院總第1701號委員提案第10301號","laws":["02036"],"提案編號":"1701委10301","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鑑於我國甲級船員日漸短缺，且交通部已將計程車駕駛年齡自65歲提升至68歲，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STCW78/95公約之規定，並無設計船員服務的年齡限制。2010年IMO於馬尼拉大會，通過修正STCW78/10公約，其中雖提高船員體格檢查之標準，並要求公司加強船員體檢之管理，但仍未對船員有最高年齡之限制。由於資深船員可提供新進船員相當可觀之經驗，對於新進船員工作上有絕對之助益，放寬資深船員年齡限制，將可有效疏解國內航線甲級船員短缺之現況，亦可造福仍需工作維持家計者之船員。爰此，本席擬具「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立法意旨為保障勞工之就業權。勞工如未滿65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故勞工如年滿65歲，但雇主未強制其退休，勞工即可繼續工作。\n二、國內航線甲級船員短缺已是不爭之事實，目前雖然積極推動成立「商船學校」，期使快速補上適任船員之來源管道，以彌補甲級船員不足之現況。\n三、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建議將船員年齡超過65歲，體格檢查合於STCW78/10公約標準之健康船員，比照現行法中，服務於外國籍船舶之船員，仍可受雇服務於國輪船舶，以維護資深船員在年滿65歲後仍有繼續工作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2036","law_name":"船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n\n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n\n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者。\n\n船員年滿六十五歲、受監護、輔助宣告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應強迫退休。但年滿六十五歲退休船員，領有有效之外國船員執業證書或資格文件，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受外國雇用人僱用者，得受雇之。\n\n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說明":"一、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STCW78/95公約之規定，並無設計船員服務的年齡限制。\n\n二、2010年IMO於馬尼拉大會，通過修正STCW78/10公約，其中雖提高船員體格檢查之標準，並要求公司加強船員體檢之管理，但仍未對船員有最高年齡之限制。\n\n三、勞基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之立法意旨為保障勞工之就業權。故勞工如年滿65歲，但雇主未強制其退休，勞工應可繼續工作。","修正":"第五十一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n\n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n\n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者。\n\n除受監護及輔助宣告之船員，年滿六十五歲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得命令退休。但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雇之。\n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