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0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3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4/LCEWA01_07070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4/LCEWA01_07070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朱鳳芝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涂醒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3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billNo":"10004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31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朱鳳芝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醒哲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21070200400"}],"提案人":["羅明才","鄭金玲","朱鳳芝","蔣乃辛","周守訓","黃偉哲"],"連署人":["李復興","王廷升","謝國樑","盧嘉辰","林鴻池","簡東明","林建榮","江義雄","徐少萍","林德福","張慶忠","呂學樟","李明星","楊瓊瓔","賴士葆","林明溱","吳清池","林滄敏","費鴻泰","鍾紹和","蔡錦隆","蔡正元","張嘉郡","孔文吉","馬文君","劉盛良","盧秀燕","侯彩鳳","楊仁福","黃昭順","陳根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3-11","2011-03-15"]},{"會期":"07-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11","2011-03-1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13"]}],"mtime":"2024-01-19T04:58:2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11","last_time":"2011-04-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4","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0302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0302","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鄭金玲、朱鳳芝、蔣乃辛、周守訓、黃偉哲等37人，鑒於自實施各類車輛前排座位強制繫安全帶政策後，乘坐汽車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死率大幅降低。而後座乘客如果沒有繫上安全帶，遇到交通意外突然緊急煞車，死亡率會增加三倍，但是繫上安全帶後，事故傷亡率會從70%下降到30%。為保障民眾行車安全，降低事故傷亡率，爰提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汽車駕駛人與前座乘客，遇到交通事故時，可因繫安全帶而減輕衝擊力，避免二次衝撞或飛出車外，而有助於減低事故傷亡率。是以我國自民國九十年開始實施各類車輛前排座位強制繫安全帶政策，並且成效頗豐。\n二、由於後座乘客緩衝空間較大，相對於駕駛人與前座乘客被認為是較安全的，是以早期僅強制各類車輛乘坐前排座位者繫安全帶。惟研究指出而後座乘客如果沒有繫上安全帶，遇到交通意外突然緊急煞車，死亡率會增加三倍，但是繫上安全帶後，事故傷亡率會從70%下降到30%。甫以日前邵曉玲、孫穗芬女士等事件，使國人日益重視後座繫安全帶政策之推行。\n三、爰此本席提案提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方向如次：\n1.由於後座乘客之危險程度仍次於駕駛人與前座乘客，且其要旨在提醒國人對繫安全帶此一行為之重視，漸次潛移默化使民眾養成習慣。是以本席以為當比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的規定，以五百元罰鍰為適足。\n2.由於高速公路汽車行駛速度較快，自提高發生危險之可能性，是以加倍的罰鍰要求駕駛人與乘客更應注意繫安全帶之行為，以保障自身權益。\n3.相較於原條文為處罰駕駛人，本席修正案的懲罰對象改為未繫安全帶者，既可釐清責任，不致模糊政策焦點，亦可避免營業駕駛人的連帶責任；而罰鍰由第一項之金額加倍懲處之。乃因究責之對象由駕駛人改為未繫安全帶者，細算之，並非為減輕罰則。\n4.相關規定之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乃因許多技術上的實施細節及宣導期等應予民眾適應期間，使政策執行上更具彈性，且更亦為民眾接受。\n5.本席建議交通部應於實施辦法中規範未滿十八歲之乘客，而又非安全座椅之使用者，其罰則由法定代理人承擔。其次，對於大眾運輸業者、遊覽車業者等大客車之規範應與業者、學界商討後，另定更切適之規範。","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42","說明":"第一項之要旨在提醒國人對繫安全帶此一行為之重視，漸次潛移默化使民眾養成習慣。是以本席以為當比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的規定，以五百元罰鍰為適足。並以究責當事人，即未繫安全帶者為主體，而非駕駛人。\n\n第二項懲罰對象改為未繫安全帶者，既可釐清責任，不致模糊政策焦點，亦可避免營業駕駛人的連帶責任；而罰鍰由第一項之金額加倍懲處之。乃因究責之對象由駕駛人改為未繫安全帶者，細算之，並非為減輕罰則。\n\n第三項新增。技術上的實施細節及宣導期等應予民眾適應期間，使政策執行上更具彈性，且更亦為民眾接受。","修正":"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前二項規定之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0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