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0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2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4/LCEWA01_070704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4/LCEWA01_070704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4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26人及委員王幸男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36人、委員蔡錦隆等22人、委員邱毅等25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根德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billNo":"100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7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4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10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7062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9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幸男等3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毅等25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2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1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7070200100"}],"提案人":["蔡錦隆","周守訓","朱鳳芝","陳秀卿"],"連署人":["孔文吉","郭素春","徐少萍","盧秀燕","紀國棟","劉盛良","張嘉郡","林建榮","趙麗雲","吳清池","林德福","帥化民","王廷升","蔣孝嚴","江義雄","侯彩鳳","楊仁福","羅淑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3-11","2011-03-15"]},{"會期":"07-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11","2011-03-1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25"]}],"mtime":"2024-01-19T04:58:2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11","last_time":"2011-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4","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030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0303","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周守訓、朱鳳芝、陳秀卿等22人，鑑於我國行車文化，汽機車駕駛人對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避讓，及對校車、幼童專用車等之禮讓程度均有待提昇，甚至發生高學歷駕駛人駕車故意阻擋救護車之行徑。因此有必要對違規者提高處罰，以資警惕，蔚為習慣，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我國的行車文化，汽機車駕駛人，對於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避讓程度還不夠高，甚已有高學歷的駕駛人故意阻擋救護車去路，導致傷病者延誤就醫，令人氣驚，允應加重罰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對於違反第一項第十一款「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加重三倍之罰鍰。\n二、又鑑於我國行車文化，對於禮讓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特製車等之程度也不高，也有檢討之必要，例如：美國為保護學童，各州訂有「校車停靠法則」，當黃色校車一旦閃燈停駛路邊，所有行經車輛必須停車，超車即罰，若有膽敢從校車右側（即上下車門那一邊）超車者加重處罰，甚至吊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雖有規定：「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特製車、救護車時；應予禮讓」。但不禮讓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難有警惕之效，爰修正為：對違反第一項第十四款「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應加重二倍罰鍰。\n三、附條文修正對照表一份。","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按遵守之方向行駛。\n\n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併行。\n\n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n\n四、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n\n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n\n六、駕車行駛人行道。\n\n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n\n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n\n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n\n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n\n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n\n十二、任意使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n\n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n\n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n\n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說明":"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都危害個人生命或公共安全，現行規定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允應加重三倍處罰，改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n二、汽機車駕駛人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現行規定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應加重二倍處罰，改為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修正":"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按遵守之方向行駛。\n\n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併行。\n\n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n\n四、再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n\n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n\n六、駕車行駛人行道。\n\n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n\n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n\n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n\n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n\n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n\n十二、任意使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n\n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n\n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n\n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n\n汽車機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十一款者加重三倍之罰鍰；違反第十四款者加重二倍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0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