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0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0人","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4/LCEWA01_070704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4/LCEWA01_070704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錦隆","趙麗雲","林建榮"],"連署人":["林德福","張嘉郡","陳秀卿","江義雄","林明溱","蔣孝嚴","劉盛良","侯彩鳳","蔡正元","簡東明","楊仁福","羅淑蕾","盧秀燕","吳清池","朱鳳芝","馬文君","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1-03-11","2011-03-15"]},{"會期":"07-07-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11","2011-03-15"]}],"mtime":"2024-01-19T04:58:2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11","last_time":"2011-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4","會期":7,"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0304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2委10304","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趙麗雲、林建榮等20人，鑑於駕駛人因飲用酒類經測試超過規定標準或因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而駕駛者，其罰鍰程度遠較一般違法駕駛為重，則因而造成之危害其受害人之保險給付亦應相對提高。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規定給付標準，如係因駕駛人飲用酒類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類似相關管制藥品所造成者，應加倍定之。以符公平正義，敬請公決。","說明":"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對駕駛人違法之罰金一般最多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唯有第三十五條規定：駕駛人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類似管制藥品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顯然因飲酒或吸毒品等管制藥品而駕駛者，容易肇事，也容易危害他人，因而必須重罰，但重罰所得之罰金，並未相對用於因而受害之受害者，有失公平，也不合正義。\n二、又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保險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機關視社會及經濟情況定之。再查現行標準，死亡給付一律定為新台幣160萬元，並未因駕駛人飲酒超過標準或吸食毒品等管制藥品所造成之傷亡，對受害人有較高之給付。因此，將本條文加以修正，增列第三項，明定給付標準，如係因駕駛人飲用酒類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類似管制藥品所造成者，應加倍定之，亦即加倍給付，以符公平正義。\n三、附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n\n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n\n二、殘廢給付。\n\n三、死亡給付。\n\n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n\n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31","說明":"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駕駛人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而其他駕駛違法者，最多處罰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顯然因飲酒或吸食毒品等管制藥品而駕駛車輛者，容易肇事傷害他人，因而必須特別加重處罰。\n\n二、既然對飲酒或吸食毒品等管制藥品而駕駛者，加重罰金，則因此而受害者亦應加重給付，才符合公平正義。","修正":"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n\n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n\n二、殘廢給付。\n\n三、死亡給付。\n\n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n\n前項標準，如係因駕駛人飲用酒類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類似管制藥品所造成者，應加倍定之。\n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0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