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0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侯彩鳳等27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5/LCEWA01_0707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5/LCEWA01_0707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玲君等21人、委員侯彩鳳等27人及委員黃淑英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42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玲君等21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10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淑英等24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28070200400"}],"提案人":["侯彩鳳","蔣乃辛","鄭金玲","王廷升","林鴻池"],"連署人":["陳秀卿","呂學樟","楊仁福","吳育昇","黃昭順","蔡錦隆","盧秀燕","潘維剛","簡東明","蔡正元","劉盛良","朱鳳芝","吳清池","林明溱","蔣孝嚴","徐少萍","趙麗雲","陳杰","林建榮","盧嘉辰","江義雄","張嘉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3-18","2011-03-22"]},{"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18","2011-03-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25"]}],"mtime":"2024-01-19T04:57:4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18","last_time":"2011-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0309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0309","案由":"本院委員侯彩鳳、蔣乃辛、鄭金玲、王廷升、林鴻池等27人，鑒於近日部分企業濫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自行擴大解釋責任制專業人員，藉以合理化內部違反工時、休假等人事管理制度，致使部分勞工因此超時加班，卻無法領得加班費用，讓勞工之健康、權益嚴重受損。但現行法規對企業濫用此條例所提出之罰則過低，部分員工加班費甚至高於相關罰則，無法讓企業主有所警惕，爰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之一，提高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等規定之罰鍰，以有效嚇阻部分惡質企業之不當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係分別就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所為之特別規定。依該條規定經勞委會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二、但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例如與非屬前開工作者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工時及休假相關規定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自無法適用該規定，本應回歸適用該法各相關規定。又因該條規定並無罰則，將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回歸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n三、由於現行法規罰則過低，完全無法嚇阻雇主濫用責任制之解釋，致使部分勞工即便提出申訴，但雇主因勞工超時加班所減少給付之工資遠高於相關罰則，根本無法對雇主濫用責任制解釋之行為有所嚇阻。\n四、綜上所述，爰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之一，提高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以有效嚇阻部分惡質企業對濫用責任制解釋之行為，確實保障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89","說明":"第七十七條有關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刪除，併於第七十九之一條。","修正":"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91","說明":"第七十九條有關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刪除，併於第七十九之一條。","修正":"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係分別就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所為之特別規定。依該條規定經勞委會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三、但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例如與非屬前開工作者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工時及休假相關規定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自無法適用該規定，本應回歸適用該法各相關規定。又因該條規定並無罰則，將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回歸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n\n四、由於現行法規罰則過低，完全無法嚇阻雇主濫用責任制之解釋，致使部分勞工即便提出申訴，但雇主因勞工超時加班所減少給付之工資遠高於相關罰則，根本無法對雇主濫用責任制解釋之行為有所嚇阻。\n\n五、綜上所述，爰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之一，提高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以有效嚇阻部分惡質企業對濫用責任制解釋之行為，確實保障勞工權益。","修正":"第七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0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