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0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滄敏等40人","議案名稱":"「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5/LCEWA01_07070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5/LCEWA01_07070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滄敏等40人擬具「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116070300100"}],"提案人":["林滄敏","李復興","蔡正元"],"連署人":["廖婉汝","劉銓忠","徐少萍","楊瓊瓔","江義雄","林建榮","呂學樟","張嘉郡","黃昭順","王進士","曾永權","林炳坤","鍾紹和","吳清池","劉建國","黃偉哲","陳亭妃","郭玟成","侯彩鳳","張顯耀","蔡同榮","陳杰","陳秀卿","林明溱","高志鵬","柯建銘","翁金珠","李鴻鈞","郭素春","管碧玲","蔣乃辛","郭榮宗","翁重鈞","朱鳳芝","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1-03-18","2011-03-22"]},{"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18","2011-03-22"]},{"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16"]}],"mtime":"2024-01-19T04:57:5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18","last_time":"2011-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768號委員提案第10310號","laws":["01587"],"提案編號":"1768委10310","案由":"本院委員林滄敏、李復興、蔡正元等40人，基於發揮公會自治管理功能，給予專業自律及懲戒機制，以提昇服務品質及維護客戶權益，且有助於國稅單位傳達法規資訊、政令宣導、政務執行等溝通橋樑之一致性及便利原則，建議增訂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說明":"一、記帳業起源於民國50年代營業稅舊法時期，在規範營業人使用發票制度下，產生的專門協助中小企業記帳、編表、報稅的服務業。\n二、民國75年實行新制營業稅法，此一重大稅制改革，萬眾矚目也是國際關注的焦點，政府下定勢在必成的決心，投入了龐大的資源，並破例動員全國記帳服務業者參與執行的任務，官民協力相輔相成，終於完成傲人的目標；又鑑於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因此獲准自由結社在各縣市組織團體。\n三、民國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記帳士法」，對於立法前已從事業務滿三年之既有執業者，本應納入一體適用，唯財政部於94年3月所訂「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卻將執行相同業務的人區分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與「記帳士」，二種身分的混淆，也形成二種公會的分爨，然「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相關公會並沒有強制入會的規範，對於業者的角色、理念、責任、義務猶如流離失所，政府既明訂記帳業屬專門職業之執業，自應有業必歸會之適用，且記帳士法第十九條亦明訂「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但對於執行相同業務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卻無此規範。\n四、基於發揮相關公會自治管理功能，給予專業自律及懲戒機制，以提昇服務品質及維護客戶權益，且有助於傳達法規資訊、政令宣導、政務執行等溝通橋樑之一致性及便利原則，建議增訂第35條第3項：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組織及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定與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587","law_name":"記帳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n\n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87:01587:2004-05-14-制定:41","說明":"一、記帳業起源於民國50年代營業稅舊法時期，在規範營業人使用發票制度下，產生的專門協助中小企業記帳、編表、報稅的服務業。\n\n二、民國75年實行新制營業稅法，此一重大稅制改革，萬眾矚目也是國際關注的焦點，政府下定勢在必成的決心，投入了龐大的資源，並破例動員全國記帳服務業者參與執行的任務，官民協力相輔相成，終於完成傲人的目標；又鑑於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因此獲准自由結社在各縣市組織團體。\n\n三、民國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記帳士法」，對於立法前已從事業務滿三年之既有執業者，本應納入一體適用，唯財政部於94年3月所訂「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卻將執行相同業務的人區分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與「記帳士」，二種身分的混淆，也形成二種公會的分爨，然「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相關公會並沒有強制入會的規範，對於業者的角色、理念、責任、義務猶如流離失所，政府既明訂記帳業屬專門職業之執業，自應有業必歸會之適用，且記帳士法第十九條亦明訂「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但對於執行相同業務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卻無此規範。\n\n四、基於發揮相關公會自治管理功能，給予專業自律及懲戒機制，以提昇服務品質及維護客戶權益，且有助於傳達法規資訊、政令宣導、政務執行等溝通橋樑之一致性及便利原則，建議修訂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依前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組織及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定與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n\n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組織及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定與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0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