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0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淑英等17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5/LCEWA01_07070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5/LCEWA01_07070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淑英"],"連署人":["黃偉哲","邱議瑩","王幸男","陳節如","簡肇棟","余天","蔡煌瑯","劉建國","葉宜津","郭榮宗","陳瑩","鄭金玲","徐少萍","劉盛良","吳清池","朱鳳芝"],"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3-18","2011-03-22"]},{"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18","2011-03-22"]}],"mtime":"2024-01-19T04:57:5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18","last_time":"2011-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353號委員提案第10311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353委10311","案由":"本院委員黃淑英等17人，鑑於現行醫療法第十條規定，醫療領域之社工師並非醫事人員，導致實務上，社工師多被視為行政人員，然卻需為病患提供醫療相關服務。其次，社工人員雖於醫院服務，且為病人獲得完善照顧重要之一環，然新制醫院評鑑並未將其納入人員配置必要項目，導致醫院社工人力受到忽略，進而影響病人獲得有品質之社會工作服務，爰擬具「醫療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且領有醫務專科社工師或心理衛生專科社工師之證書者，納入醫事人員之適用範圍，使長期於醫療機構執業之資深且取得證照之專科社工師得到應有之專業對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97年止，執業社工師人數有1,286人，其中280人，執業於醫療領域（含一般醫療與心理衛生），佔總執業人數21.77%，其中尚不包含為數眾多的社會工作員。然依現行醫療法第十條規定，醫療領域之社工師並非醫事人員，導致實務上，社工師多被視為行政人員，然卻需為病患提供醫療相關服務（例如：家族治療、家庭社會功能評估與處遇等）。除專業地位難與相鄰專業並駕齊驅外，亦使醫療院所不重視社工人力。再者，社工師因非屬醫事人員，現行之新制醫院評鑑並未將其納入人員配置必要項目，進而影響病人獲得有品質之社會工作服務，亦影響醫療品質與病人權益。\n二、為健全社工制度與確保專業服務品質，於社會工作師法於96年12月修正，增訂專科社工師制度，並授權於「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規定，需於同一領域執業滿五年以上，方具備申請專科社工師之適格。其中，醫療領域內之專科社工師則包含醫務專科社工師與心理衛生專科社工師兩類。\n三、為確保病人獲得具專業品質之社會工作服務，並使長期於醫療領域執業之資深社工師獲得應有之專業地位，進而促使社工專業制度更周延、健全之發展，爰擬具醫療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將醫務專科社工師、心理衛生專科社工師納入醫事人員之適用範圍。","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n\n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1","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97年止，執業社工師人數有1,286人，其中280人，執業於醫療領域（含一般醫療與心理衛生），佔總執業人數21.77%，其中尚不包含為數眾多的社會工作員。然依現行規定，醫療領域之社工師並非醫事人員，導致實務上社工師多被視為行政人員，然卻需為病患提供醫療相關服務。除專業地位難與相鄰專業並駕齊驅外，亦使醫療院所不重視社工人力，進而影響病人獲得有品質之社會工作服務，亦影響醫療品質與病人權益。\n\n二、為健全社工制度與確保專業服務品質，社會工作師法業已於96年12月修正，增訂專科社工師制度，授權於「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規定，需於同一領域執業滿五年以上，方具備申請專科社工師之適格，顯見專科社工師皆為各該領域之資深且具專業者。\n\n三、為確保病人獲得具專業品質之社會工作服務，並使長期於醫療領域執業之資深社工師獲得應有之專業地位，將現行於醫療領域之醫務專科社工師或心理衛生專科社工師納入醫事人員，爰為第一項修正。","修正":"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及依社會工作師法第五條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且領有醫務專科社工師或心理衛生專科社工師之證書者。\n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0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