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0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毅等25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5/LCEWA01_070705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5/LCEWA01_070705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昇等4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26人及委員王幸男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36人、委員蔡錦隆等22人、委員邱毅等25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根德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billNo":"100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7122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44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10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7062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0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9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幸男等36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2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2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1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1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7070200100"}],"提案人":["邱毅"],"連署人":["簡東明","趙麗雲","陳秀卿","劉盛良","徐少萍","侯彩鳳","蔣孝嚴","吳清池","黃昭順","郭素春","盧秀燕","楊仁福","紀國棟","林明溱","洪秀柱","蔡正元","翁重鈞","江玲君","朱鳳芝","帥化民","林建榮","張嘉郡","盧嘉辰","潘維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3-18","2011-03-22"]},{"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18","2011-03-22"]},{"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25"]}],"mtime":"2024-01-19T04:57:4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18","last_time":"2011-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5","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0312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0312","案由":"本院委員邱毅等25人，鑑於日前連續發生多起民眾與救護車爭道之違法行徑，惟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一款規定，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實屬過輕，因觀諸該條其他各款處罰事由，其「急迫性」及「特殊性」皆遠低於本款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情形，本案按現行規定處罰之刑責確屬過輕，據此，乃為明確界分道路交通輕重緩急之程度，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第二十條：「大眾運輸專用道供陸上非軌道運輸之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行駛，禁止其他車輛進入。但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職務時，不在此限。」。\n二、次按「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對下列汽車，不得拒絕通行：一、消防車。二、救護車。三、警備車。四、搶修工程車。五、專供郵電用車。六、公路主管機關審核附加條件增列無害通過之車輛。」。\n三、末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車、……」。\n四、綜觀上開規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一款規定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車種屬於特種車，擁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且該專門用途皆用於急迫、特殊情事，並為解決如此十萬火急、燃眉在即之情形，亦明文賦予該款四種特種車許多優先權、專用權及特別通行權，顯見其實有急迫性及特殊性。\n五、故鑑於發生多起與救護車爭道之違法情事，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一款規定，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該罰則顯然過輕，故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將該條第十一款獨立新增於該條第二項，並加重處罰，以區分「特種車」與「一般車」，明確界分道路交通輕重緩急之程度，進而突顯特種車之急迫性及特殊性，加強不避讓特種車之罰責，讓道路交通之維護更加完善。","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n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n\n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n\n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n\n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n\n六、駕車行駛人行道。\n\n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n\n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n\n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n\n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n\n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n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n\n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n\n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n\n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59","說明":"為符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迫切性與特殊性之需求，特將該款刪除，獨立增列為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加重處罰，始合比例原則，並確實保障人民之生命安全及維護公共利益。","修正":"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至一千八百元正以下罰鍰：\n\n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n\n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n\n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n\n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n\n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n\n六、駕車行駛人行道。\n\n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n\n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n\n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n\n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n\n十一、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n\n十二、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n\n十三、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n\n十四、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n\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致生道路交通之危險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至六萬元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