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0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5/LCEWA01_07070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5/LCEWA01_07070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麗雲","李慶華","蔡錦隆","江玲君"],"連署人":["朱鳳芝","林鴻池","吳清池","林明溱","楊仁福","羅明才","蔡正元","羅淑蕾","張嘉郡","蔣乃辛","徐少萍","劉盛良","郭素春","侯彩鳳","帥化民","陳根德","盧秀燕","蔣孝嚴","林建榮","簡東明","黃昭順","盧嘉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3-18","2011-03-22"]},{"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18","2011-03-22"]}],"mtime":"2024-01-19T04:57:5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18","last_time":"2011-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5","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031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0313","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李慶華、蔡錦隆、江玲君等26人，有鑑於近年原物料價格不斷上漲，致使許多不肖人士萌生歹念，常趁人不備之際藉由竊取如：電纜、電線、孔蓋、水閘門等公共設備物品而謀取私利，不但常在颱風或其他特定期間釀成重大公共災害，還讓一般民眾時時身陷在隱性的危險陷阱中，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而不自知。僉以不肖人士偷竊公共設備事件，非但造成政府財政上的額外負擔，亦容易釀成重大公共災害，此惡行雖狀似微小但影響至深且鉅，遠超過刑法規範保障財產法益之範疇，為有效嚇阻上述不肖人士，實有必要嚴懲此等犯罪行為人，以儆效尤。爰提案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將所竊取公共設備物品之竊盜案件，列為加重竊盜罪，以期有效防杜此類竊盜案件之發生，避免悲劇損害的一再上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原物料價格不斷上漲，造成不肖人士偷竊公共設備事件頻傳，所竊取物品包括：電纜、電線、孔蓋、水閘門等物品，其罔顧公共安全而藉此圖謀私利之惡行，不但造成政府財政上的額外負擔，還極易釀成重大公共災害，甚且讓一般民眾時時身陷在危險的陷阱中，生命安全備受威脅。\n二、日前發生多起因路面人孔蓋遭人偷竊而致坑洞凹陷不明，逢天雨時讓行經該處的路人當場跌落傷亡事件；另才完工啟用半年的「新北大橋」，也被人發現電纜線遭竊長達九公里，雖未釀成重大災禍，卻也嚴重影響民眾行的安全與信心，又據聞有竊盜集團分次從鋼樑間伸縮縫鑽入新北大橋主橋箱涵內，大肆破壞供應光雕及路燈電力的電纜線，將其中值錢的銅線拿去變賣，且蓄意扯斷、破壞原有電纜。\n三、此類竊盜案件之被害人家屬，不但要承受親人傷亡的悲痛，在向政府請求國賠的過程中，往往因舉證困難而曠日費時，其身心之煎熬，不言可諭。加以時代快速變遷，刑法當初制定竊盜罪章所欲規範保障財產法益的初衷，已不足以因應現今的智慧型犯罪，為了與時俱進，並有效嚇阻不肖人士偷竊物品而危害公共安全，爰提案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將所竊取可能會影響公共安全之電纜、電線、孔蓋、水閘門等公共設備物品的竊盜案件，列為加重竊盜罪，嚴懲犯罪行為人，讓其無法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俾有效防杜此類竊盜案件之發生，避免悲劇損害的一再上演。","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n\n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n\n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n\n三、攜帶凶器而犯之者。\n\n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n\n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 災害之際而犯之者。\n\n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七款新增。\n\n二、不肖人士偷竊公共設備物品如電纜、電線、孔蓋、水閘門等而致生危險事件頻傳，其罔顧公共安全而藉此圖謀私利之惡行，不但造成政府財政上的額外負擔，亦容易釀成重大公共災害，危及民眾安全甚深；爰建議將上述竊盜案件列為加重竊盜罪，嚴懲犯罪行為人，以儆效尤。","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n\n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n\n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n\n三、攜帶凶器而犯之者。\n\n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n\n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n\n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n\n七、竊取電纜、電線、孔蓋、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等公共設備物品而犯之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0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