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1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議案名稱":"「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5/LCEWA01_07070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5/LCEWA01_07070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慶忠等34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及委員黃昭順等39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3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消防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40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34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9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3人「消防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2人「消防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21070200700"}],"提案人":["蔣乃辛","趙麗雲","江玲君","林建榮","朱鳳芝","楊麗環","吳清池","林鴻池","陳秀卿"],"連署人":["鄭汝芬","翁重鈞","帥化民","簡東明","吳育昇","林明溱","羅明才","劉盛良","張嘉郡","楊仁福","孔文吉","蔡正元","鍾紹和","侯彩鳳","王進士","黃義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3-18","2011-03-22"]},{"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18","2011-03-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06"]}],"mtime":"2024-01-19T04:58:0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18","last_time":"201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10318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1委10318","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趙麗雲、江玲君、林建榮、朱鳳芝、楊麗環、吳清池、林鴻池、陳秀卿等25人，有鑑於台中市知名pub暗夜大火，造成九死十多人受傷的慘劇，主要是肇因於火把煙火秀的火焰引燃天花板的泡棉所致。經查目前「公共場所火燄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中，僅明訂有業者要做那些必要防護措施，以及不慎釀災時該有的相關緊急逃生疏散計畫，並無罰則，導致相關業者遊走灰色地帶，但夜總會、酒吧、餐廳、飯店等等室內營業場所因室內裝潢複雜，消防與通風設備普遍不佳，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活動極易釀處成火災，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修法明令禁止，爰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中市知名pub深夜大火，造成九死十多人受傷的慘劇，經查五年來，安檢二十一次，幾乎都合格，最近二月十一號才又安檢，追蹤到指示牌等小缺失改善，為何消防安檢合格，還會發生重大災情，地方與中央主管機關應澈底檢討。\n二、回顧過去因使用火焰表演造成傷亡災例，如2003年2月21日美國羅德島斯沃威克1間夜總會，造成近百人死亡、200多人受傷；2007年3月25日，莫斯科中心1家夜總會10人死亡。政府應重視。\n三、根據本席瞭解，目前「公共場所火燄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中，僅明訂有業者要做那些必要防護措施，以及不慎釀災時該有的相關緊急逃生疏散計畫，並無罰則，導致相關業者遊走灰色地帶。同時夜總會、酒吧、餐廳、飯店等等室內營業場所因室內裝潢複雜，消防與通風設備普遍不佳，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活動極易釀處成火災，應予明令禁止。\n四、修法重點：1.新增第十四條之一，明訂夜總會、酒吧、餐廳、飯店等等室內營業場所，不得表演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節目。2.增訂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的罰則。","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公共場所火燄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中，僅明訂有業者要做那些必要防護措施，以及不慎釀災時該有的相關緊急逃生疏散計畫，並無罰則，導致相關業者遊走灰色地帶。同時夜總會、酒吧、餐廳、飯店等等室內營業場所因室內裝潢複雜，消防與通風設備普遍不佳，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活動極易釀處成火災，應予明令禁止。\n\n三、為考量主管機關的審核之彈性，部分專案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排除在外。","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夜總會、酒吧、餐廳、飯店等等室內營業場所，不得表演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節目；但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專案申請，不在此限。"},{"現行":"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47","說明":"新增違反第十四條之一之罰則。","修正":"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