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1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3人","議案名稱":"「消防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5/LCEWA01_070705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5/LCEWA01_070705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慶忠等34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及委員黃昭順等39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3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消防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40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34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9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2人「消防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21070200700"}],"提案人":["邱議瑩","簡肇棟","葉宜津","黃仁杼","高志鵬","余天"],"連署人":["張慶忠","孔文吉","吳育昇","黃昭順","高金素梅","簡東明","涂醒哲","田秋堇","郭榮宗","黃淑英","翁金珠","陳節如","林岱樺","蔡煌瑯","彭紹瑾","黃偉哲","李俊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3-18","2011-03-22"]},{"會期":"07-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18","2011-03-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06"]}],"mtime":"2024-01-19T04:58:0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18","last_time":"201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10322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1委10322","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簡肇棟、葉宜津、黃仁杼、高志鵬、余天等23人，為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有效管理建築物之用火安全，降低發生重大火災之機率，避免再度發生台中ALA夜店大火釀成重大傷亡的慘劇。特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明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禁止明火表演，違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盛行飯店或餐廳之喜慶宴會，舉辦火把、火焰上菜秀，或是PUB夜店以火焰聲光秀做為吸引顧客之手段。這些表演雖能增加氣氛，但如稍一不慎，即可能引發火災，造成嚴重之生命傷亡與財產損失。\n二、回顧過去因使用火焰表演造成傷亡災例，如2007年3月25日，莫斯科中心一家夜總會10人死亡、150人被疏散，其中4人受傷住院；2005年8月10日日本愛知博覽會雖無遊客受傷，但緊急疏散館內300名遊客；及2003年2月21日美國羅德島斯沃威克一間夜總會，近百人死亡、200人受傷，皆因使用火焰表演不慎，於密閉空間內聚集大量人潮環境下，造成重大傷亡事件。\n三、今（100）年3月6日，台中市ALA夜店更因為在室內狹小空間及擁擠人群中，進行明火表演，復加上該夜店違反消防法、商業登記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多項法令，加上負責執行法令之台中市政府疏於管理查察，終釀成9人死亡之火災慘劇。\n四、為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有效管理建築物之用火安全，降低發生重大火災之機率，特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明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禁止使用可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熱點之物體或器材，進行移動式或類似活動行為之明火表演；但經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許可者，則不在此限。違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1070200300/details"}